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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Jan 16 18:43:08 2002), 转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研究决定,人民法院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
理条件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予以受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
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
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
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五、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统一规定为:

   1、对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
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以机构(指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下同)和自然人
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以数个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机构所
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向两
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将受理情况逐级上报至最
高人民法院。

   20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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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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