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coolfire (玩完四级,剩下期末考了), 信区: CL
标  题: 派出所不是固定的行政主体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Jan 21 09:50:38 2002), 转信

派出所不是固定的行政主体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某杂志社记者。
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局长。
1993年7月,朱某为采访一篇报道来到某市,住在该市某区一市民为其预定好的台
湾宾馆
608号房间。7月13日上午10时,朱某与另一杂志社记者肖某一起出去采访,因拍摄
一村
民住宅与该村村民发行争执。中午12点,双方去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广澳派出所解
决争
端,经派出所副所长的调停,朱某与肖某将胶卷曝光,并同意将胶卷留在派出所。
这一
争端解决后,派出所所长又向朱某、肖某两人了解此次采访的有关情况,告知两人
该村
有4名村民为在逃通缉犯,并出示了通缉令。朱某当时否认认识这4人,并索取通缉
令一
份。下午3时许,朱某、肖某两人离开派出所回到市区。7月14日凌晨2时许,广澳
派出所
通过有关线索了解到4名通缉犯之一的林某住在某市台湾宾馆的608号客房,于是派
人前
往缉捕,到后发现林某并不在,只有朱某,肖某两人在该房间住宿。缉捕人员遂向
某区
公安分局请示,要求朱某、肖某两人去某区公安分局说明情况。朱某、肖某两人到
达某
区分局后,朱某在时承认认识林某,但拒绝提供林某的进一步的情况。事后,朱某
在询
问笔录上签了字。上午11时许,某区公安分局将朱某、肖某两人送回市区。1993年
8月2
1日,朱某以某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以及记者的采访权利为由,向
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必须就此事在国内主要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追究
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失。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经审查,认为起诉书中所列被告广澳派出所不具被告资格,
于是
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朱某重新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审理认为,1993年7月13日,朱某与其采访当地的村民因摄影
问题发
生争执,双方一同去派出所解决争端,派出所依职权调查处理双方纠纷,了解有关
情况
并无不当之处。7月14日,广澳派出所经某区公安分局批准,要求朱某到分局接受
询问也
是有理由的,因为朱某住在该通缉犯所订的房间内(即抓捕工作现场)。而且朱某
与林
某确有关系。因此派出所与某区公安分局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
者住
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
以通
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也规
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传问证人。据此,被告对朱某、肖某两人
的传
唤是因为刑事侦查活动的需要,是一种向证人了解情况的刑事侦查行为,而不是对
两人
因有违反治安的行为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虽然说某区公安分局在对两人进行询
问前
未依法办理相关的法定手续,但其行为的性质还是十分清楚的。朱某以某区公安分
局对
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为由,而对某区公安分局的刑事侦查行
为提
起诉讼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三项之规定,人民
法院
裁定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朱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
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基本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也无误,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
讼法》第61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到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问题。
从行政法的角度讲,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
出行
政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它是一个法律上
的概
念,具体来说,构成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不享有行政权的
机关
、单位、个人除非法律、法规明确授与其行政管理权,不能作为行政主体。
其次,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所谓“以自己的名
义”
是指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处理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权保障这些决定和
命令
的实施。一般来说,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机关便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行政法律
关系
中成为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处于行政系统之外,但如果有法定授
权,
它们同样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只有那些符合
法定
条件,履行必要法定程序而成立的,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接受法定授权的
组织
才有对外名义权。
第三,行政主体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与前一个条件相联系,是判断行政机
关及
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也是确立行政主体这一概念的意义所在。一般
而言
,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即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即
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根据以上3个条件,实际生活中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
,包
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2)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下面来分析一下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行政序列中,派出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
职能
部门即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是 市公安机关派出具体负责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
层机构
,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权力。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
授权
                          ~~~~~~~~~~~~~~~~~~~~~~~
~~
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授
予了
~~~~~~~~~~~~~~~~~~~~~~~~~~~~~~~~~~~~
~~
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
对其
~~~~~~~~~~~~~~~~~~~~~~~~~~~~~~~~~~~~
~~
在治安管理领域内作出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它所作出的其他
行为
~~~~~~~~~~~~~~~~~~~~~~~~~~~~~~~~~~~~
~~~
,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仍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
法律
~~~~~~~~~~~~~~~~~~~~~~~~~~~~~~~~~~~~~~~~~~~~~~~~~~~~~~~~~~~~~~~~~~~~~~~~
~~~~~
后果。一旦引起争议,由公安机关应诉,作为被告。本案中,原告先以派出所为被
告提
~~~~~~~~~~~~~~~~~~~~~~~~~~~~~~~~~~~~~~~~~~~~
起行政诉讼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告知其作出变更。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
持。
(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
告重
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
确判
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
重审
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
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提
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
机关
裁决。
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
可委
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
我的泪,是飞向你的流星,希望它能扣开你的心扉。。。。。。。?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