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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zukobe (原来她只是喜欢我,不是爱我!), 信区: CL
标  题: 上海市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行政诉讼不再困难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Tue Apr  3 14:36:07 2001), 转信

]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近日召开的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传出信息
:本市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十多年来,每年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
,去年较前年又猛增30%,首次超过千件大关,达到1077件。

    专家认为,行政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说明上海市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越
来越多的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和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敢告官告得赢

    为了还自己和家人一个安静的居住环境,本市农民吴邦英将不依法履行法定职
责的县环保局告上了法院,结果告赢了!

    年近6旬的吴婆婆家毗邻一家橡胶厂,厂里产生的“三废”,尤其是噪音令她
们全家苦不堪言。去年3月3日,她写信给县环保局求助。然而望眼欲穿的吴婆婆始
终没有得到回音,一怒之下她将县环保局给告了,理由是该局不履行查处环境污染
这一法定职责。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日前她终于收到了市第二中级法院的终审判
决书:判令县环保局查处橡胶厂的环境污染行为。

    像吴婆婆这样有勇气状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或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的
老百姓,已越来越多。

    “民告官”,究竟能不能告赢,这是老百姓最关心的。所谓行政机关败诉,就
是指行政机关被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以
及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等几种情况。上海行政机关这十年败诉的
案件共有1436件,平均败诉率为23.89%。其中,前五年败诉率为28.82%,后5年
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1.54%。

   从告“不合法”到告“不作为”

    据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殷蓉蓉介绍,《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前,“民告官
”的案子很少,一年也就百来件。“公民不敢告官,究其原因,一是公民慑于行政
机关的压力,不敢起诉,即使胜诉,也担心行政机关‘秋后算账’,赢一输十。二
是认为法院和行政机关会‘官官相护’,因而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
自认倒霉。”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陆续颁布
实施,老百姓的诉讼意识也越来越强,“民告官”案件也不断增多。

    殷蓉蓉特别指出,上海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从前五年的
14件,增加到了后五年的57件,同比上升307.14%。“这只是原告胜诉的案件数,
实际上百姓状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数量要多得多。1998年受理23件,
前年受理67件,去年继续猛增到163件,而在1998年前,这类案件的数量微乎其微
。”

    近年来行政诉讼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越来越宽,从最初的以公安、工商、卫
生为主,向城市建设、社会保障、经济管理等领域广泛拓展,如今已涉及30多个行
政管理领域。

    殷蓉蓉介绍说,过去“民告官”,几乎都是告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如今越来
越多的百姓开始意识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对百姓合法权益的
侵害。从只知道告行政机关“作为不合法”,到知道告“不作为”,市民的法律意
识有了更大的提高。

    据介绍,这些年来上海法院行使行政审判职能也有一个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
“如今上海各级法院已确立了依法审查、依法收案、大胆收案的的原则,充分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诉讼权。法院已基本克服怕得罪
行政机关而不敢收案的情况。”

    去年3月,高院颁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新司法解释———

    民告官腰杆更硬了

    如果你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
服,怎么办?以前,你只能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结论一旦作出,即为终
局决定。

    去年8月,全国首例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不服公安机关所作责任认定而提起
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打赢了:公安机关被
判令撤销原事故责任认定决定书,重新进行鉴定。


今年2月22日,崇明县法院也受理了上海第一起同类案件,不久后将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此案是上海首例,示范效应巨大。一个多月来,本市其他基层法院受理类似
案件的数量骤然上升。这个行政诉讼长期不能涉足的“禁区”,已经被悄然突破。


    仅仅在一年前,这样的情形还是不可想象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几年
前曾联合发出《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当事
人仅就公安交警管理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禁区”之所以被突破,是因为去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份新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规则、裁判方式等方面均作了新的扩展性解释。比
如,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
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比如原告资格方面,新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凡是与具体
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都可以依
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将更充分地接受法律的
规范和调整,接受广大群众的切实监督。




    法律界普遍认为,这一新司法解释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
讼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作用将日益凸现。

    推动依法行政

    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还在于它能够有效
地监督、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殷蓉蓉庭长指出:“十多年
来,上海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比例在20%—30%左右,近几年败诉率呈下降趋
势,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上海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依法应诉能力在不断增强
,行政执法总体水平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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