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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国际法院就联合国人权专家的特权与豁免案发表咨询意?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Jan 29 22:05:16 2002), 转信

    国际法院就联合国人权专家的特权与豁免案发表咨询意见



    一、案情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人权委员会一马来西亚籍特别报告人在执行其使命的过程
中,就马来西亚司法体系中存在的某些弊病接受了媒体的采访。有关该采访的报导
刊登在英国《国际商业诉讼》杂志上。但马来西亚几家公司认为,该特别报告人在
采访中所言诋毁了他们的名誉,并因此在马来西亚法院对该特别报告人提起诉讼。
该特别报告人认为,其作为联合国专家,在执行其使命过程中所为言行豁免一切法
律程序。因而,该专家向马来西亚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马来西亚审
判法院承认其所享有之豁免,但上诉被驳回。联合国秘书长向马来西亚当局发出证
明书,对该专家享有之豁免加以确认。但马来西亚有关当局并未将此确认通告马来
西亚审判法院,马来西亚外交部长向马来西亚法院发出的证明书也暗示本国法院在
决定该专家是否享有豁免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马来西亚法院判定该专家不享有豁
免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此,联合国与马来西亚之间就人权委员会一特别报
告人是否豁免于法律程序问题产生争议。
    双方曾试图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该争议,但均未奏效。根据《联合国特权与豁
免公约》第三十节,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国际法院规约》第
六十五条第一款,此案经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项决议而提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
意见。
    二、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4月29日,国际法院就该案提出如下意见:1.《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六条
第二十二节在涉及该特别报告人的本案中可以适用;该特别报告人在接受采访中所
言豁免于一切法律程序;2.马来西亚政府有义务将联合国秘书长确认该特别报告人
豁免一切法律程序的判定通告马来西亚法院;马来西亚法院在处理有关豁免于法律
程序的问题时,有义务在诉讼初始阶段将该问题作为预备性问题尽快加以裁决;
3.该专家应免于一切马来西亚法院所课加的经济赔偿;4.马来西亚政府有义务将此
咨询意见通告马来西亚法院,以便马来西亚的国际义务得以履行,该专家所享有的
豁免得到尊重。
    三、对几个问题的评论
    1.联合国秘书长不享有排他的决定性权威
    对于联合国秘书长就联合国专家在执行使命过程中所言所为可否豁免法律程序
是否拥有排他性的决定权问题,国际法院没有做肯定的答复。但国际法院在对其咨
询意见的论证过程中一再强调,秘书长对该豁免的确认,除非存在强有力的理由(
compelling reasons),应作为充分的证据而被给予极大的重视。联合国秘书长在
此类豁免问题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a pivotal role to play)。也正是基于
这一看法,国际法院将秘书长用以确认该特别报告人享有豁免的证明(
certificate)视为有力而充足的证据,连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对该特别报告人的
再度任命这一事实一起,从而得出该特别报告人在接受采访中所言豁免于一切法律
程序的结论。该咨询意见无疑进一步扩大了联合国秘书长在有关此类豁免问题上的
发言权。在不存在强有力的理由的情况下,联合国秘书长所做出的判定是不应受到
包括会员国及其内国法院在内的相关当事方的质疑的。但秘书长并不因此而享有排
他性的决定权威。
    2.条约义务的履行是结果而非途径的问题
    国际法院在其第二条和第四条咨询意见中,认为马来西亚政府有义务将相关判
定和意见等及时通告马来西亚法院,以便马来西亚的国际义务得以履行。在此,国
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事实上有干涉一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方式的倾向。一国
如何化国际法为国内法,应由该国自行决定。马来西亚一般通过国内立法的授权实
现国际法向内国法的转化。在国际法上,对条约义务的履行是结果而非途径的问题
,也就是说,只要一条约当事国在结果上最终使条约义务得以履行,则不问其采取
何种途径,也不应强加其以任何特定程序。在本案中,只要马来西亚当局最终给予
该专家以豁免,则履行了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不问其是否通过向本国法院通告
的方式。因而,国际法院有妄加马来西亚以国际义务,干涉其司法独立性,甚或其
司法主权之嫌。而该咨询意见作为先例,将可能导致国际法院日后在其他案件中对
主权国家的司法独立性造成进一步的侵蚀。
    3.约定必须遵守
    国际法院在该咨询意见中提到,联合国方和马来西亚方均承认,联合国专家即
便为某会员国国民或其寓所在该会员国,其在执行使命过程中所言所行亦豁免于该
会员国一切法律程序。这与公约的规定是相符的。我国就此问题应有更明朗而确切
的态度。约定必须遵守,这是国际法的基石原则之一。而我国所承担之国际义务亦
应得到履行,否则将产生相应的国家责任。尤在国际连带性日益加强的当今国际社
会,同国际社会的接轨往往是利大于弊的。当然,个案的情况是复杂无常的,自由
裁量权给予审判法院法官以回旋的余地;法律作为政治的工具是以政治为出发点和
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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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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