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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Feb  4 12:31:55 2002), 转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
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
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
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
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
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
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
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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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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