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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最高检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Feb  9 22:45:20 2002), 转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请示》(闽检
[2000]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留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
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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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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