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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uo (【我是一阵风】——水王之王大恐龍), 信区: CL
标  题: 我国大陆第一例:女青年贞操受损获赔八万元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Thu Apr  5 02:16:42 2001),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News 讨论区 】
【 原文由 Luo 所发表 】



    罪有应得,强奸犯被判12年

    案件源于两年半前的一宗强奸案。1998年8月15日,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
办英语口语对话活动,由于该俱乐部在深圳小有名气,并且经常有许多外籍人士和
香港人参加,因此报名参加活动的人很多。

    时年26岁的王丽小姐也报名参加了此次活动。王丽小姐从内地来深圳后在一家
公司当职员,对学习英语情有独钟。

    在俱乐部,王丽结识了一个叫李伟的澳大利亚籍华人。李伟自称在深圳经商,
讲得一口流利的英语,王丽主动与其交谈起来。一个下午过去,活动结束了,但李
伟似乎和王丽有聊不完的话题。此时,李伟主动发出邀请:“晚上请你吃饭怎么样
?”王丽有些犹豫,暗忖贸然接受邀请是否有些不妥。但在李伟的再三坚持下,王
丽动摇了,因为她看到李伟长得文质彬彬,谈吐很有教养,看上去也很诚恳,终于
答应跟他去。没想到这个决定给她带来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当天下午5点30分,李伟带着王丽来到他的住处——深圳罗湖区某花园10楼A座
。两人在客厅里用完晚餐后,李伟说:“澳大利亚风光很美,我在那里拍了很多相
片,在我的卧室里,你过来看看吧。”王丽不疑有诈,没想到刚刚走进卧室,李伟
就将房门反锁,露出一副色狼嘴脸。身强力壮的李伟将王丽按倒在床上欲行不轨,
王丽拚命反抗,并大声叫喊,无奈窗子关得严严的,没有人听到她的呼救声。在搏
斗了十几分钟后,王丽力气耗尽,终被李伟强奸。此后,李伟又采用暴力殴打手段
,先后在床下、客厅以及卫生间对王丽多次实施了强奸行为。在实施完这一罪行后
,李伟仍不放王丽走,非法将王丽禁锢在其住处长达4个小时。

    8月16日凌晨,王丽趁李伟上洗手间之际用客厅的电话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
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李伟住处,将李伟当场抓获,受害人王丽至此才被解救出来。




    当天上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黄贝派出所委托该局法医对王丽的损伤进
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鉴定书认为受害人王丽的左肘、左腕、颈部等均有多次损伤
,且王丽的处女膜系新鲜破裂。接着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也作出鉴定,认定
受害人王丽的阴道提取物上的精斑系李伟所留。铁证如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定李伟犯强奸罪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李伟不服,提起上诉,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深圳中院重审。深圳中院
于2000年6月9日再次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李伟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
,应依法予以严惩,遂一审判处李伟有期徒刑12年。被告李伟仍不服上诉,结果被
广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痛难忍,弱女索赔贞操损失费45万元

    罪犯最终受到严惩,许多人认为案情至此可以告一段落,受害人也可以有所安
慰,可王丽却不这么认为。早在李伟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时候,王丽就认为
法院判得太轻,她找到深圳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永泉寻求法律帮助。金永泉律师
在获悉案情后认为,此案被告李伟不仅应为其犯下的刑事罪行受到处罚,而且也应
该赔偿受害人王丽因被强奸而受到的精神损害。因为正是被告李伟的犯罪行为,使
王丽失去了贞操,给她身体和心灵都造成了难以愈合的创伤和损害,根据我国有关
法律规定,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伟进行精神赔偿。



    王丽委托金永泉律师于1999年9月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称被告李伟的强奸行为已给自己的身体和心灵造成极大创伤和损害,请求法
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
金。

    深圳市中院对王丽的起诉作出裁定,认为王丽的起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有关规定,该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
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王丽的精神损害赔
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

    王丽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虽然驳回了王丽的上诉,指出王丽
提出的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但同时也指出
像王丽这种情况“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高院的这一裁定又让王丽
和金永泉律师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因为高院裁定书并没有说像王丽这种情况不能起
诉,而是可以循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10日,原告王丽再次全权
委托金永泉律师向罗湖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伟侵犯原告王丽的贞操权
,要求法院判决李伟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

    针锋相对,双方不服继而上诉



    2001年1月11日,该案在罗湖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控辩双方异常激烈,原被告
双方各找了两名律师出庭应战,四名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针尖对麦芒,各不相
让。

    综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被告李伟在犯罪行为已
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句话,原告王丽有没有权提
出民事精神赔偿诉讼;二是原告王丽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三是
原告王丽提出的45万元的赔偿请求额是否过高。

    经过双方律师的激烈辩论后,庭审休息了15分钟,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李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
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
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
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
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时间持续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罗湖法院因
此宣判被告李伟赔偿王丽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及代理律师认为这起精神损害赔偿案根本不应该赔偿,因为
我国法律中完全没有明确关于贞操权保护的规定,因此法院的判决于法无据,而我
国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判决如何
站得住脚?被告代理律师田锡平认为该案的症结就在于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中对于
贞操权的保护没有作出具体明文的规定,而法院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出
的判决肯定经不起考验,因此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而原告认为法院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过低,也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双方律师都承认,无论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何,都值得司法界乃至全社会认
真对待:那就是被人侵害贞操权后在法律上有没有权利向侵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代理律师田锡平认为,如果深圳中院的终审判决最终确定贞操权应受民法保
护,那么将会引起全国强奸案受害者的诉讼浪潮,因为我国虽然不是适用判例法的
国家,但是一个法院的终审判决还是对其他当事人和法院产生极大的参考效应。


    原告的律师金永泉则认为罗湖法院的判决标志我国法院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又前进了一大步。他还欣喜地告诉笔者,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今年3月8公布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金律师的理解
是,这其中的“其他人格权益就应该包括贞操权”,因此,贞操权
”,因此,贞操权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该案的判决不仅引起了司法
律师界的一些争论,也引起了普通百姓的热烈讨论。最终判决结果到底如何?社会
各界正拭目以待。(作者注:此案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王丽和李伟均为化名
。)

    金永泉律师关于索赔的理由

    以贞操权受到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全国还没有先例。因为在我国
的《民法通则》中对贞操权的保护和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原则的规定,那就是《民法
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犯”,而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我认为法律应该保护王丽的这一正当合法权益。

    金永泉律师还认为:在代理该案的过程中,有一个案例给我们的启发很大,那
也是罗湖区法院判的一个案件。一名客人在麦当劳吃饭时因吃进一点异物,划破了
咽喉。这名客人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麦当劳餐厅赔偿医药费等直接损失和精神损
失,结果罗湖法院支持客人这一诉求,判决麦当劳餐厅赔偿这名客人医药费、精神
损害赔偿金共计13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高达数万元。我认为王丽在强奸案
中所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伤害要比那个吃饭划破咽喉的客人严重得多。考察到侵害
人是澳大利亚籍华人,具有较强的经济支付能力,加上王丽被强奸时还是处女,所
受到精神伤害远非一般强奸案所能比拟,因此我们提出了10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赔偿
数额。(新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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