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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圈圈非轩轩), 信区: CL
标  题: 事实行为的法律性质辨析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7 10:49:10 2001), 转信

事实行为是与公民或法人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相对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它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
意图,但其客观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根据事实行为的基
本定义,《民法通则》规定,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及侵权
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属于事实行为。由于我国没有事实
行为的立法概念,现实中尚有一些争议行为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事实行为并不是
很贴近,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笔者现试举一二例来对事实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辨
析。

一、实践中出现的争议行为

行为(一)某人需外出旅行,提前在轮船公司售票处订购了船票,待开船期已至该人
经过客运码头欲上船时,由于管理码头的客运公司与轮船公司系两家公司,客运公
司要求其购买站台票,否则不能通过站台上船。该人拒绝购买站台票,理由是:1
、轮船公司在出售船票时并未告知乘船时尚需另外购买站台票上船,因而其购船票
所支付的票款中应当包括站台票;2、如果另外再购买站台票,乘船费用超过了乘
车等使用其它交通工具所需支付的费用。为此,形成纠纷。

行为(二)某人住宅前有空地一块,因其家庭成员众多,现住房不够居住,遂购买建
筑材料自行建房一间。邻居以该房遮挡阳光、堵塞通道为由要求诉除遭到拒绝后,
提起诉讼,要求拆除房屋以排除妨碍。

对于上述两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均属事实行为。具体理由为:在行为
(一)中,乘客已购买了轮船公司的船票,与轮船公司订立了客运服务合同,接受了
轮船公司的服务。行为人虽然不知道乘船前要另行购买站台票,但其购票乘船行为
表明其已认可并接受站台服务。因而购买船票和乘船行为应属事实行为,该乘客应
承担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按规定购买站台票方能乘船。

在行为(二)中,行为人建造该房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扩大居住面积,改善家庭居住条
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获取该房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但其以建房的事实行为取得了
房屋的所有权,因而该行为人的建房行为属事实行为。至于是否对邻居造成妨碍,
是另一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

笔者认为,认定上述两行为属事实行为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认定某一行为的法
律性质,不能仅根据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是否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后果之表象来
认定,必须对具体行为的法律特征进行对照分析。上述两行为中,行为(一)不符合
事实行为的具体法律特征,不属于事实行为。至于行为(二)的法律性质,应作具体
分析。

二、事实行为的具体法律特征

根据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定义所包含的不同内容,两种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为人主观构成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违
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
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行为人客观实施某一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
求某种民事法律后果。2、行为主体资格条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为行为生效条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3、行为成立的构成标准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而并不在于行为本身事实的实际构成。而事实行为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只要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事实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即可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后
果。4、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依据不同。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
生效力,如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属于违约行为,承担违约
责任。而事实行为事先并不约定行为的具体内容,行为人作出的具体行为依法律规
定而直接产生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承担的是法定责任。

三、两种具体行为的法律辨析

上述行为(一)中,乘客购买船票并按期乘船的行为,确属与船运公司签订并履行客
运服务合同的行为。但由于管理码头的客运公司与轮船公司并非一家公司,对于乘
客来说,在实际履行客运服务合同时,必须另行购买站台票。而另行购买站台票进
入站台的行为,实际上是乘客与客运公司履行站台服务合同的行为,而非“乘船行
为表明其认可并接受站台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在行为(一)中,乘客要完成此次
乘船旅行行为,必须要签订和履行两个合同,即乘客购买船票与轮船公司签订客运
服务合同,接受客运服务;和购买站台票与船运公司签订站台服务合同,接受站台
服务。其中,前一合同是乘客旅行活动的主合同,而后一合同是从合同。根据行为
(一)的事实,乘客购买船票、轮船公司出售船票的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应属民事法律行为。但由于轮船公司在出售船票,即在双方订立主合同时,并未
告知对方(乘客)还需另行签订从合同,承担从合同义务后,方能享受主合同权利,
因而认定乘客购买船票的行为即认可并另行接受站台服务,是人为地排除了当事人
订立主合同时对签订、认可从合同及其义务的选择权。在此情况下,乘客出资购买
船票的行为并不表明其认可并接受站台服务。

上述行为(二)中,行为人自行出资自建住房的行为,其主观意愿是扩大居住面积,
改善居住环境。对于该房屋系行为人自建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其客观行为符合事
实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因而该行为属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行为。但由于行为人建房
行为是添加不动产的行为,虽然该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目的可能并不在于追求添加
不动产的法律后果,但由于不动产的客观存在,也就存在对不动产权属归属的认定
问题。在行为(二)中,行为人添加不动产的事实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行为的
不同性质后,可能产生以下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享有其住宅前空地的合法使用权,且所建房屋并不影响邻居的通风、通
光和通行,但由于是事实行为,并没有经国家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因而行为人只要
补办有关建房审批手续后,所建房屋即取得合法所有权。

2、行为人享有其住宅前空地的合法使用权,但所建房屋影响邻居的通风、采光或
通行并形成诉讼,因而行为人的建房事实行为侵犯了相邻权,属侵权行为。

3、行为人并不享有其住宅前空地的合法使用权,所建房屋并不影响其邻居的通风
、采光和通行,但由于行为人没有住宅前空地的合法使用权,其所建房屋在行政规
章中属于违章建筑。占地建房事实行为侵犯了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社会公共
利益,仍属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责令拆除。

4、行为人并不享有其住宅前空地的合法使用权,所建房屋并不影响其邻居的通风
、采光或通行,但由于行为人经审查并补办手续后,取得空地的合法使用权,并补
办建房审批手续,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建房事实行为转属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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