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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夏保金、冯以强、王秀云故意杀人,王秀云包庇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Feb 26 22:04:59 2002), 转信

  夏保金,男,29岁,江苏省铜山县人,系徐州市火车站锅炉房工人。

  冯以强,男,34岁,江苏省徐州市人,系徐州市火车站商业服务公司工人。
1984年曾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秀云,女,30岁,安徽省肖县人,系夏保金之妻,无业。

  1998年1月1日,济南铁路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夏保金、冯以强、王秀
云立案侦查,同年4月10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998年5月4日,济南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7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沈某(女,22岁)找到被告人夏保金借钱,夏将沈
带回家中,当夜二人同宿一床时被被告人王秀云发现,引起撕打。此后数天,沈某
一直住在夏保金家中。夏为摆脱沈某的纠缠,遂产生杀人故意,与冯以强、王秀云
密谋后,夏保金捆起沈某,王秀云摁住沈某的腿,冯以强用塑料绳紧勒沈的颈部,
致沈昏厥,杀人未遂。数天后,三被告人再次预谋杀害沈某,夏保金与冯以强购得
尖刀一把,王秀云购得黑色塑料袋一叠以备杀人分尸之用。当晚,王秀云佯装为沈
洗头,冯以强趁沈不备,用尖刀将沈某杀死。被告人夏保金、冯以强连夜将沈某分
尸,蒸煮后,将尸块套上塑料袋分装两个纺织袋,于次日中午三人将尸块抛入徐州
站货运发南线铁路黄河桥下河中。

  1997年12月份,被告人夏保金,冯以强与被害人王某(男,31岁)发生纠葛。
12月25日,夏保金、冯以强约请王某等人来夏家喝酒时又与王某争吵并发生殴斗。
傍晚其他人离开后,王某以被打为由拒不离去。夏保金与冯以强商议杀掉王某,在
夏的指使下,冯趁王某不备,持尖刀杀死王某。夏保金让王秀云买塑料编织袋以备
分尸。夏保金、冯以强连夜将被害人王某尸体肢解,并将王某头颅割下用石头砸扁
,于次日上午将部分尸块焚烧,三被告人将其余尸块装入编织袋,抛入徐州站货运
发南线铁路黄河桥下河中。

  1998年5月27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保金、冯以强动
辄杀人,在一个月内连续两次杀害两名被害人,主观恶性极深,杀人后肢解、蒸煮
、焚烧尸体,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应予
严惩。被告人王秀云积极参与杀害沈某的犯罪活动,对沈某的死亡负有极其重要的
作用,其主观恶性极深,情节特别恶劣,应予严惩,被告人王秀云明知夏保金、冯
以强故意杀害王某,不但不检举、揭发、反而积极参与抛尸等犯罪活动,湮灭证据
,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
定,决定如下:

洗头,冯以强趁沈不备,用尖刀将沈某杀死。被告人夏保金、冯以强连夜将沈某分
尸,蒸煮后,将尸块套上塑料袋分装两个纺织袋,于次日中午三人将尸块抛入徐州
站货运发南线铁路黄河桥下河中。

  1997年12月份,被告人夏保金,冯以强与被害人王某(男,31岁)发生纠葛。
12月25日,夏保金、冯以强约请王某等人来夏家喝酒时又与王某争吵并发生殴斗。
傍晚其他人离开后,王某以被打为由拒不离去。夏保金与冯以强商议杀掉王某,在
夏的指使下,冯趁王某不备,持尖刀杀死王某。夏保金让王秀云买塑料编织袋以备
分尸。夏保金、冯以强连夜将被害人王某尸体肢解,并将王某头颅割下用石头砸扁
,于次日上午将部分尸块焚烧,三被告人将其余尸块装入编织袋,抛入徐州站货运
发南线铁路黄河桥下河中。

  1998年5月27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保金、冯以强动
辄杀人,在一个月内连续两次杀害两名被害人,主观恶性极深,杀人后肢解、蒸煮
、焚烧尸体,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应予
严惩。被告人王秀云积极参与杀害沈某的犯罪活动,对沈某的死亡负有极其重要的
作用,其主观恶性极深,情节特别恶劣,应予严惩,被告人王秀云明知夏保金、冯
以强故意杀害王某,不但不检举、揭发、反而积极参与抛尸等犯罪活动,湮灭证据
,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
定,决定如下:

标  题: 马海清、马继福运输毒品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Feb 26 22:05:42 2002), 转信


  被告人马清海,男,40岁,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农民。

  被告人马继福,男,26岁,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农民。

  1998年5月3日,兰州铁路公安处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上述被告人立案侦查,同
年7月21日侦查终结。1998年7月27日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运输毒品罪向兰州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事实如下:

  1998年5月1日,被告人马海清、马继福携带藏匿于二个食品盒和一个女式两用
包内的毒品海洛因62块,共计19169.克,从四川广汉车站乘坐成都开往兰州的
446/447次游客列车前往兰州。次日下午16时许,当列车行至武山至陇西车站区间
时,被值勤民警在检查“三品”作业中查获,收缴全部毒品。

  1998年8月12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海清、马继福非
法大量运输毒品海洛因19169.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
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分别判决被告人马海清、马继
福犯有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马海清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
确。马海清所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998年10月23日甘
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马海清上诉,维护原判;核准被告人马海清
、马继福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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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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