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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吴建群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Feb 26 22:40:21 2002), 转信

  吴建群,男,29岁,农民。

  1998年6月18日,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对涉嫌故意伤害的吴建群立案侦查。同
年7月4日以吴建群涉嫌故意伤害向武强县检察院报捕。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事实
如下:
  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别名三彪)
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建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建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
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建群家喝起酒来,喝酒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
吴未答应,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又用手将柜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
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部打破,葛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被同去的朱大娃拦住
,啤酒摔了一地。此时吴的妻子杨某出来劝阻,葛不但不听并对杨某非礼,当杨某
躲入里屋后,葛即追至里屋在杨某身上乱摸,吴见状上前阻拦并将葛拽开时,葛撞
到墙上,恼羞成怒,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吴的腿部,吴跑出院外,葛拿着剪刀
追上,并说“今天我给你放了血”。葛、吴二人在门外打在一起,吴为抢夺葛的剪
刀用尽全身力气与葛滚打到院外台子下,并将左手无名指、小拇指及右手掌多处剪
刀伤,后终将剪刀夺下,吴在葛存彪身上乱扎数刀,后吴建群于18日凌晨3时12分
向公安局电话报案自首,审讯中吴建群对所犯事实全部供认。

  1998年7月8日,武强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建
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于7月10日,对吴建群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和理由:
  一、吴建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全部法律特
征。
  1.吴是在身体多处受到伤害,特别是被葛用剪刀扎伤自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2.吴是在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其妻也受到污辱,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的情
况下实施的行为;
  3.葛存彪手持剪刀追出院外,向吴建群发起攻击时,吴意识到葛为人心狠手辣
,生命安全继续受到更加严重威胁,遂即奋力夺过剪刀,并实施了自卫行为。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吴建群是在葛存彪连续实施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
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1.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吴建群家的小卖部被葛砸后损毁严重。
  2.根据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吴建群身上和手上有多处伤口,有的深至刺坏神
经,均为锐器所伤,符合吴向葛奋力夺刀所致的特征。

  三、在检察机关审核此案过程中,当地群众多次致信检察院,揭发葛存彪生前
为害乡邻的种种恶行;而吴建群老实本分,无任何不良前科。逮捕吴建群将会产生
不良社会效果。

  1998年7月11日,武强县公安局将吴建群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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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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