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kikue (圈圈非轩轩), 信区: CL
标  题: “无限防卫”权的理解与适用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7 12:08:31 2001), 转信

新刑法完善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防卫过当的范围,而且特别增加了一
款,即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款规定使守法的人在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时,可以不必过于顾虑防卫的手段、结果,这有利于鼓励人民
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该款规定
不同于一般的正当防卫,有学者称之为“特殊防卫”,或称“无限防卫”。笔者拟
就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发表一孔之见。

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不法侵害行为是
针对人身安全的,即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人身之
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对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防
卫行为的,适用一般防卫的规定。其次,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
,属于犯罪行为。这与一般防卫的只属“不法”性侵害有明显不同。如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行为,均属严重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对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仅指这四种犯罪行为,也包括以此种暴力性行为为手
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如以抢劫为手段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
,以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此外,针对人的生命、健康采取放火、爆
炸、决水等其他暴力方法实施侵害,也是具有暴力性的侵害行为。再次,这种不法
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这种危害有可能
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对“行凶”行为要注意区分危害的严重
程度。该款规定的“行凶”行为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如使用凶
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根据该款规定,笔者认为,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
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责任。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在防卫后果上的本质特征。这一规定,是针对
这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侵害性质严重、手段凶残的特点作出的。对
此类犯罪行为,防卫人往往处于被动、孤立、极为危险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如
对防卫人限制过苛,则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亦
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