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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Mar 10 00:01:26 2002), 转信



2002年2月9日
国税函[2002]146号


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问题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
下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
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
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
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
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
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
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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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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