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chanel (听哭的声音), 信区: CL
标  题: [转载] 审判马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Mar 14 19:34:21 2002), 站内信件

【 以下文字转载自 CET 讨论区 】
【 原文由 apaqa 所发表 】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自诉人:郭XX,女,X岁,汉族,XX省XX市XX公司职员,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XXX,深圳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MARK,男,X岁,美国公民,现住深圳市XX区XX花园XX栋XX号
案由:侮辱、赔偿
事实与理由:
X年月日上午,自诉人和父母、姐姐及3岁的女儿一行5人从龙华乘坐370路(观澜—
—西丽)公交车准备去世界之窗。10时50分许,车上上来一位身材高大金发碧眼的
美国人(本案被告人),与之随行的还有一名翻译。这个美国人上车后,径直走到
车后倒数第二排座位,将自诉人的女儿从座位上拎起来,自己一屁股坐在靠车窗的
位置,左手拎着个啤酒瓶,满嘴酒味,行为十分古怪。这时满酒气的被告人做出了
一个让全车60多个人都感到震惊的举动,被告人他突然从座位上站起来,一只手抓
住自诉人的衬衣,用手扒开衬衣前胸的纽扣朝里面看”。自诉人被这突如其来的举
动吓呆了,脸变得通红,连忙用双手下意识地护住胸部,并用双眼狠狠地瞪着被告
人,这时,被告人把手收了回去,装着很陶醉的样子用英语说:“不错,不错”。


  被告人的举动激怒了车上所有的乘客,坐在最后一排的乘客肖XX第一个从座位
上站起来,严厉指责被告人的无礼行为,并要求他立即向郭XX道歉。

  没想到这位被告人气焰十分嚣张,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
,还用英语的脏话骂人,他甚至说:“我是美国人,我把你杀了,你们又能把我怎
么样。”而随行的翻译没有制止这个美国人的无礼行为。美国人的这种嚣张气焰让
全车乘客都感到气愤。车上一名妇女用英语回击美国人,指责他说:“你在中国必
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但美国人始终不肯赔礼道歉。

  车行驶至莲花西路上景新花园站时,被告人从座位上站起来想下车,车上许多
人堵住车门不让他下车。“他和翻译从人群中钻到车门口,乘客黄XX上前将他拦住
,不让他下车,被告人将随身携带的东西交给他的翻译,朝着黄XX的右胸就是重重
一拳,差点将黄XX击倒。

  美国人下车后,沿着莲花西路朝万科金色花园方向行走,自诉人、肖XX、黄
XX等20多名乘客跟着他,要求被告人赔礼道歉,但他的态度仍十分傲慢,就是不肯
赔礼道歉。“此时闻讯赶来的群众越来越多,当被告人走到万科金色花园小区楼下
时,近百位群众将他团团围住……”

  几分钟后,福田公安分局景田派出所民警驱车赶到,将被告人及其翻译带回派
出所审查,书写道歉书后自行离开。


被告人在公众场合,违背妇女意志,拒不道歉,影响极坏,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自诉
人的人身权利,而且是对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公习良俗的挑战。此案不仅在深圳反响
很大,而且波及全国,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已构成侮辱罪。并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23号)第三百一
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和中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7号)第一条的规定,自诉人
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相应刑事责任。
二、     判令被告人在深圳报刊上刊登最为诚实的道歉。
三、     判令被告人支付自诉人精神损害赔偿美元十万元整。
四、     判令被告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诉人:郭XX
2002年X月X日
附:
1、     自诉人证词一份。
2、     被告人供述笔录一份。
3、     被告人道歉书一份。
4、     证人肖XX,住址:深圳市X区X花园X号。
5、     证人黄XX,住址:深圳市X区X花园X号。






相关法律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无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23号)第三百
一十六条:
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7号):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精神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     人格尊严权、人参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
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55.148]
--
※ 转载:·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73.250]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