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kikue (圈圈非轩轩), 信区: CL
标  题: 股东以股份向公司设定反担保有效吗?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7 12:11:54 2001), 转信

1996年,张某等5人共同出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10月,张某向中国银行某
分行贷款100万元,借期一年。到期后,张某因未还款,被中行提起诉讼。法院判
决后,张某无力还债,中行遂于2000年12月申请法院对张某在甲公司的50万元股权
予以执行。另查,1999年11月,张某曾向工行某分行贷款80万元,借期一年,由甲
公司作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张某以在甲公司的50万元股权向甲公司办理了反担保
。届期,张某无力偿还工行借款,甲公司代还了其80万元贷款,当中行申请法院执
行张某在甲公司50万元股权时,甲公司称其已取得对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甲公司为张某向工行贷款80万元作担保系全体股东的真实
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对张某以其50万元股权向甲公司设立反担保的效力,
以及甲公司对该股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反担保行为应合法有效,甲公司对张某的股权应取得优先受
偿权。理由是:1、《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自
己的股权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作出禁止性规定;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3款
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权标的。”这里的公司仅指股份有限公
司,对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适用。因此,甲公司的担保不能适用该款规定;3、对张
某的反担保,甲公司的5位股东在股东会议记录上全部签字表示同意。根据《担保
法》第七十八条第3款规定:“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若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能以其股份出质,则该款的设定应无必要。张某的反担保经公司全体股东一
致同意,并记载于股东会议记录上,该反担保应合法有效;4、甲公司已为张某偿
还了工行80万元的贷款,根据公平、诚信原则,甲公司应取得张某50万元股权的优
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张某以自己的股份向公司设定反担保应无效,甲公司不能取得张某股份
的优先受偿权。理由有: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3款虽适用于股份有限公
司,但其设定是为了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从而减少公司资本,导致
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其他公司产生经营风险。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此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公司资
本的减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不得以其在公司的出资或股票向公司作
担保,否则,公司股东可随时通过这种方式抽回资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
四条规定:“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
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故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
3款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参照适用;2、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其出资向公司提
供反担保,则必将影响该股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与该股东发生业务往来时并无
义务去了解该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担保关系,股东可随意通过对其股份向公司
设定反担保从而减少债务的偿还能力,必将给其他债权人带来经营风险。

因此,甲公司的反担保行为应无效,该公司对张某50万元股权不能取得优先受偿权
,法院最后采纳了笔者意见。

--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