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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s (触摸幸福), 信区: CL
标  题: 质疑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Mar 25 22:07:07 2002), 转信

昨天看到一篇文章,颇不认同其观点(关于贞操权)
其论述如下:

首先,贞操权是一个带有封建陈腐观念的概念。贞操权是封建统治阶级对妇女性操
守的苛刻、非分要求。倘若贞操权被奉为法律的神圣,错误地作为法律的保护客体
,这到底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倒退?其次,贞操权本身是个伦理的概念。贞操权是封
建社会对未婚女子单方面的精神约束,纯属伦理范畴。在现代社会,过分强调贞操
权的保护,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格格不入。第三,贞操权不是法律概念。贞操权
作为一项权利的提出,与当代社会普遍发展的权利意识的觉醒相适应。但它本身不
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并没有被现行民事法律确认为一种民事权利。第四,保护
贞操权易造成法律的冲突。贞操权的内容之一是侵犯了妇女的第一次性交权。未婚
妇女贞操权受侵犯,给予赔偿,已婚妇女贞操权受侵犯赔不赔?广而推之,杀人、
伤害、盗窃等刑事犯罪致被害人身体、心灵受伤害,赔不赔?


另外,他还从诉讼法角度来谈这个问题,如下:

同时从诉讼法角度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或者财
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
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根据现有
的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贞操权,即便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刑法
也未赋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救济权。刑法仅对造成有体损失的(经济损失),才
赋予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救济权。


同时还认识对贞操权的保护是对法律的悖论,如下:

法律只将有利于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有利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权利上升为法律
予以保护。像贞操权这种单纯约束女性性操守的权利,是再次套入女性脖子的精神
枷锁,不是对女性人格权的尊重,相反却是对女性人格权的亵渎。如其上升为法律
,反映了道德与法律的逻辑混乱与逻辑错误,背离与阻碍着现代文明的发展,是法
律的悖论,是历史的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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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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