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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圈圈非轩轩), 信区: CL
标  题: 正当防卫限度的法律定位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7 13:08:52 2001), 转信

刑法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身是
一项原则性规定,审判实际中,如何具体操作与理解,笔者提出如下思路。

第一,从立法指导思想角度去思考。在界定防卫是否过当时,应当将防卫行为是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结合起来考察。因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不一定就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反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不一定造成对不法侵害人
的重大损害。同时,笔者认为,构成防卫过当,前提条件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目的


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合理解释应当是:正当防卫在一般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
但在特殊情况下负刑事责任,这一特殊情况的表现形式就是防卫过当。

第二,从司法实务角度看。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客观事实已清楚地表
明防卫行为显著地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需要的界限范围。例如,为保护微小的
合法权益,采取过大损害的防卫行为;为制止强度较轻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激烈
的防卫行为等。这里所说的造成重大损害,不是一个绝对、独立的量概念,而是相
对的量比较。概言之,要正确地界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对不法侵害的强度、不
法侵害的缓急以及防卫人的防卫能力和客观条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来认定。

第三,从防卫人的角度考察。由于在正当防卫过程当中,防卫人往往处于被动或突
发状态中,主观上不能对其防卫行为的程度有充分考虑的时间,苛求其符合刑事法
律的具体规范。因此,在判断某一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即是否“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必须充分考虑当时的实际状况,而不能以正常人的思
维判断能力来要求防卫人,这样才有利于充分调动和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
争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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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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