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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对COOLFIRE问题的解答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Mar 29 19:40:18 2002), 转信

                           对COOLFIRE问题的解答



    B(股份有限公司)向C银行贷款300万,以股东甲的3000股股票做质押,股票已交付,
但没有登记。后B又向A银行贷款300万,同样以该3000股股票做质押,已登记,且B、A约定
,只有双方在质押合同上签字,股票交付,办理登记后,质押合同才生效。
    现两笔债务均已到期,B无力偿还,谁可行使质押权?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
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
起生效。"由此可以看出,第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此处
的书面合同,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向证券登记机
构办理出质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所以,应当根据B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与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
股份转让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上
述规定,按照法定方法登记,质押合同方可生效;第三,质押合同自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在登记之后才会生效。登记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押合同不生效,当然不
能根据没有生效的合同主张合同权利。


    结论:

    B与C之间的质押合同不生效,不能对抗B与A之间的,已经登记的书面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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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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