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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圈圈非轩轩), 信区: CL
标  题: 合同解除中的“通知”义务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7 13:10:46 2001), 转信

一、合同解除中“通知”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两种基本方式: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当合同解除的法定
事由出现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
时解除。由此可见,通知是此种合同解除权行使时所必经的法定程序,具有特别的
法律意义。

1、口头形式。《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如何履行通知义务的形式未作具体规定,
因此,一方解除合同时,可以“口头形式”通知对方。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程序简便
,缺点是在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笔者认为,应慎用“口头通知”的形式,只有当
情况紧急时,如不立即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可能造成合同解除权一方更大的损失
,解除权人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对方,同时应当做好相应的记录,如电话录音等。


2、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上述条文虽然是指合同订立的形式,但也应适合通知的书面形式。采取书
面形式通知,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充分地向法庭举证。

二、审判实务中对“通知”的认证原则

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通知是否到达对方”成为
判断解除权是否实现、何时实现的关键。实践中,书面形式的通知以信件和传真居
多。一般情形下,发信人、发传真人只须提供发信凭据或留底的函件,即完成举证
责任。如对方主张没有收到函件,则应提交相应证据。对函件的内容有异议的,应
提交当时收到的信件或传真件作为相反的证据。否则,法庭应采纳发件人的主张。


三、“被通知人下落不明时”的通知送达方式

司法实践中,有的被通知人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藏匿,使解除权人无法将通知送达被
通知人。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下落不明,如必须以“通知到达对方”为解除
要件,则可能使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大损害。对此情形,笔者认为可以采用“
公告”的方式通知,这种方式不仅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方式的规定,而且更能
切实保护合同解除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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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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