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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Apr 10 17:43:53 2002), 转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
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
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
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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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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