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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圈圈非轩轩), 信区: CL
标  题: 诉讼中发票处理问题之探讨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7 13:11:38 2001), 转信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被告在庭审中
则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对于发票处理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未能支付货款,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没有开
具发票而造成的。根据上述规定,既然被告提出了抗辩理由,应当予以支持,应该
开具发票。所以,在判决书中判决被告给付货款的同时,迳行判决由原告开具发票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开具发票,这不是抗辩理由,而应当是一个独
立之诉,是为了抵销和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反诉
能够成立。在判决被告(反诉原告)给付货款的同时,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开具发票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意见都是不妥当的。对发票的开具,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不宜处理
,或者说无权处理。因此,不应当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裁决表达,而应告知当事人
由税务机关解决,即应当由税务机关根据其职责行使管理职能。理由如下:

1、发票的管理主体为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
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这就说明了管理发票的主体应为税
务部门。如由法院直接判决开具发票,容易引起职能行使混淆不清。

2、发票开具的时限有严格的要求。各种税种的发票开具时限都有相应的严格规定
。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
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物
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的当天。(四)将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
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处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
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
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
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应当
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如在判决书中表达为在给付货款的同时开具发票,则与上述规
定不符。

3、发票开具在民事诉讼法上无法可依。假若可以在判决原告给付货款的同时,判
决被告开具发票的话,那么,也可以成立这样的诉讼,即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要求
被告开具发票,应判决被告开具发票。如果这样判决的话,则引起了更多的问题。
且不说与税务机关职能产生冲突,在实践中也无法可依。

4、发票开具在执行上无相关依据。如果判决由一方开具发票,则给执行工作带来
了混乱。因为,法院的民事判决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既判力
,二是执行力。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这显然带来了许多法律难题:(1)发票是由税务机关管理的,不开发票的行为
应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应的规定处罚。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混淆了职能,造成了双重管
理。(2)现行法律上并未规定执行发票的相关措施,如何执行,综观《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法规,无任何规定可参照行使。

综上所述,国务院批准的《办法》使我国发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明确了发票的
管理部门及职能的行使,统一了我国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规范了发票管理程序,
而且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发票的开具应当严格按照税务相应
规定处理,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未正式出台之前,作一些有益的探讨未尝不可,但
不能与行政法规相冲突,从而导致发票管理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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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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