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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靳如超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Apr 10 17:50:07 2002), 转信

    被告人靳如超,男,40岁,江苏省宿迁县人,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三
棉纺厂宿舍16栋2单元201号。1989年6月9日因强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8月19日
减刑释放。
    被告人王玉顺,男,48岁,河北省鹿泉市人,农民。
    被告人郝凤琴,女,46岁,河北省鹿泉市人,农民。
    被告人胡晓洪,男,37岁,重庆市垫江县人,农民。
    被告人靳如超故意杀人、爆炸;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
;被告人胡晓洪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
4月4日移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6日该院依法起诉至石家庄市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
    一、被告人靳如超一直对其邻居、继母、前妻及前妻的亲属怀恨在心,蓄意报
复。2000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靳如超到河北省鹿泉市北白砂村找王
玉顺、郝凤琴购买炸药,因炸药威力不够未购买。同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靳
如超到鹿泉市石井乡石井村第一采石厂,用33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胡晓洪购买纸质
火雷管50枚、纸药捻20余根。
    2001年3月1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靳如超到鹿泉市北白砂村被告人郝
凤琴家,同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商定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购买炸药。次日下
午3时许,被告人靳如超再次找到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以40元人民币购买2
5公斤炸药,并做了爆炸试验。3月14日上午被告人靳如超第三次到被告人王玉
顺、郝凤琴非法制造炸药的废弃水泥厂,以950元购买炸药575公斤,并分装
成14袋。
    2001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靳如超以拉货为名,先后租用张军涛、刘
学海、王向东的机动车,将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区赵陵铺乡前太保新村村东南的一
间废弃房内藏匿。当晚7时许,被告人靳如超又以拉货为名从平山县城租用刘志华
的摩托三轮车,到前太保新村,分两趟将炸药依次运至;石家庄市电大街13号市
五金公司宿舍楼1单元门口西侧两袋(100公斤);民进街12号院一袋(50
公斤);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楼旁4袋(100公斤);育才街棉三宿舍楼
便道花池边7袋(325公斤)。当晚,被告人靳如超到石家庄热电厂附近的热气
管道外,将从被告人胡晓洪处购买的雷管和纸药捻取出并连接成引爆装置。
    2001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靳如超乘出租车到建设北大街市建
一公司宿舍楼旁,将事先存放于此处的4袋炸药(100公斤),分别放于三单元
的二、四层平台处。后又乘出租车到火车站雇用王新停的摩托三轮车,将存放在棉
三宿舍花池边的炸药,分两次运至棉三宿舍16号楼2单元的门口西侧。被告人靳
如超分别在棉三宿舍16号楼2单元一层楼梯旁、2单元一层楼道南墙下、2单元
西侧一楼窗户下,各摞放两袋炸药(每袋50公斤),在15号楼西墙外侧下放置
一袋炸药(25公斤),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分别在炸药上扎洞插入引爆装置。
按16号楼1单元、2单元、2单元门口西侧、15号楼西墙外侧的顺序依次将引
爆装置点燃。之后,又连续乘出租车依次到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电大街
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民进街12号院,用同样的方法,将事先放好的炸药一一
引爆后,逃离现场。凌晨4时16分,育才街棉三宿舍16号楼发生爆炸,致使1
6号楼整体坍塌;4时30分,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楼发生爆炸,致使该楼
3单元坍塌;4时45分,电大街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发生爆炸,致使该楼1单
元坍塌;5时,民进街12号院发生爆炸,致使该院部分房屋倒塌。共造成108
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轻伤8人。
    二、2001年3月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靳如超在云南省马关县马白镇岩
蜂洞村韦志花家中,因婚姻问题与韦志花发生争执,遂用柴刀向韦志花头部连砍数
刀,造成韦颅脑开放性损伤、脑组织破碎死亡。
    三、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先后在鹿泉市李村镇北胡
庄村、黄壁庄镇北白砂村废弃的厂院内非法制造硝铵炸药,并以每吨1300元到
17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葛庆昌、高振庆、杜海庭、杜建龙等人及被告人靳如超
,共计24050公斤。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审理后
认为:被告人靳如超,为泄私愤,持刀行凶,并致死人命;又以极其残忍的手段,
连续在四处居民楼内实施爆炸行为,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其行
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且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
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为谋私利,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其行
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胡晓洪为谋取私利,非法买卖爆炸物,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的辩护人指出二被告人交
代了购买其炸药的人,应属“坦白”和“立功”行为,经查:二被告人是在被公安
机关抓获并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其并不具备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
其他案件线索的情节。故其不构成“坦白”和“立功”。被告人郝凤琴的辩护人所
提郝系从犯的辩解,经查,郝在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故
其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胡晓洪虽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
态度好;被告人胡晓洪系初犯,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胡晓
洪非法制造、销售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被靳如超用于犯罪,严重地危害了
公共安全,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靳如超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玉顺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郝凤琴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靳如超上诉
提出:致死韦志花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进行爆炸是想吓唬与我有矛盾的人
,没想炸死人;量刑过重。
    靳如超的辩护人提出:靳如超听力有障碍,对其爆炸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十分清
楚,要求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王玉顺上诉提出:卖给靳如超炸药,并不知道靳如超会用于犯罪,不应对靳如
超爆炸犯罪承担责任;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量刑过重。
    王玉顺的辩护人提出:王玉顺犯罪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王玉顺交代了张
三海等五人非法制造炸药的事实,如查实应属立功;如实交代罪行,要求从轻处理

    郝凤琴上诉提出:如实交代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的犯罪;认定非法制造、买
卖爆炸物“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量刑过重。
    郝凤琴的辩护人提出:认定郝凤琴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在
与王玉顺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如实供述了购买其炸药的人,应属立功,要求从轻
处理。
    胡晓洪上诉提出:卖给靳如超雷管、纸捻,并不知道靳如超会用于犯罪,不构
成“情节严重”;量刑过重。
    胡晓洪的辩护人提出:胡晓洪的犯罪不构成“情节严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如下判
决:
    一、驳回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上诉,维持原判。
    二、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第四
项,即被告人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4月29日,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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