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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ove (刀仔锯大树), 信区: CL
标  题: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修正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Apr 12 15:15:21 2002), 转信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
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
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合并,修改为:“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
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三、将第十条中的“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删去。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以及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删去。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
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六、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
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八、删去第四十三条。

   九、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
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十、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
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十一、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十二、将第五十二条中的“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修改
为“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
,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十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十五、将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
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十六、删去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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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喜欢的人
我没有必要去讨好他
不了解我的人
我也不必非让他了解我不可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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