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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0号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20 23:00:12 2002), 转信

最高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
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
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
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
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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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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