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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1号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20 23:02:19 2002), 转信

    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                          ? 法释〔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
抵刑期的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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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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