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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笨の鸟), 信区: CL
标  题: 合同买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另购替代物?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27 09:43:03 2002), 转信

     一、案情
    1993年1月,Z市天地公司(卖方)以《售货确认为》的形式确认A国昌盛公司(买方
)提出的交易条件,与其达成5项总价值达717,646.70澳元有服装买卖。1993年3月12日
,昌盛公司开出一份以天地公司为受益人,涵盖全部货物的总额信用证。依据信用证,
首期24个订单约13万件服装应于1993年4月4日出运。后因天地公司无法如期交货,昌盛
公司应其请求对原定装运期作了两度延期。鉴于天地公司首批货物严重迟期,昌盛公司
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一方面对天地公司提供的货物采用空运形式,另一方面向其他出
口商购买替代物。此后,因天地公司所交的第一批货物2万件服装的质量未达合同标准,
致使昌盛公司的客户向其提出质量索赔。昌盛公司(申请人)就延迟交货、购买替代物
和货物品质问题向天地公司(被申请人)提出索赔。
    二、双方的主张
    (一)申请人昌盛公司的索赔请求和理出
    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售货确认书》,申请人昌盛公司如期开出一份以天
地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全部货物总额的信用证。依据该信用证,货物分四批运出。因
被申请人无法如期交货,申请人应其请求对原定装运期作了两度延期。然而,被申请人
直至5月底仍未完成首批供货任务。考虑到被申请人首批货物严重迟期,并已明显无能力
交运以后各批,申请人被迫采取补救措施,一方面对要求被申请人将所提供的货物采用
空运形式,另一方面重新与其他出口商安排生产。此后,被申请人所交的第一批货物2万
件服装的质量未达合同标准,致使申请人的客户向申请人提出质量索赔。
    被申请人一再延期交货,且其产品质量低劣,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
济损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赔偿因其延期交货改变运输方式发生的空运       费167,946.33澳元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购买替代物而发生的损失47,466.71澳元;
    3、被申请人赔偿产品修补费51,663.00澳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申请人的律师费。
   (二)被申请人天地公司的答辩
    昌盛公司于1993年1月与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向其出口服装进行了洽淡,申请人提出
了有关交易条件,并在售货确认书上打印了有关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金额,但
并没有填写每个品种的数量及具体交货时间,也没有规定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该售货确认书经申请人签字后返还给被申请人。因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支付条件一项未确
定,后又因昌盛公司直至1993年3月12日才开出信用证,被申请人考虑到无法保证按信用
证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只能按做好一批交一批的方式进行交易。因此,被申请人始终没
有在售货合同书上签字,亦未以任何形式表示接受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据此,被申请
人认为:
    1、关于合同成立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没有就本案所涉及的货物出口达
成一致意见,《售货确认书》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束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仅仅是以事实成交的方式进行货物买卖。
    2、关于延期交货的问题。售货确认书没有规定交货时间,信用证虽然规定了交货期
,但一方面这一期限是申请人单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与合同
是两个概念,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不具备与合同条款同样的法律意义。信用证受益人不
遵守信用证规定,其直接后果是从银行拿不到该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而不能认为是违反
合同。因而,本案不存在被申请人延期交货的合同依据。即使以信用证上的交货期为基
准,因基准已向后延,与被申请人实际交货期一致,故被申请人未延迟交货。至于没有
交货的服装,因没有合同,也就不存在必须交货的义务。
    3、在于空运费负担的问题。(1)被申请人因不存在交货延期问题,故不可能主动
多承担费用向申请人空运货物。(2)货物改为空运是在申请人要求下并表示空运费由其
承担的情况下进行的。(3)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空运费为167,941.33澳元。
(4)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从其他地方购买替代物的空运费更不能成立。
    4、关于购买替代物的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购买替代物而发生的损失的主
张不能成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因此申请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
律理由要求被申请人必须出口某种货物,故也就不存在购买替代物的法律理由。(2)除
了已交货部分,剩余的部分由于申请人不同意修改信用证而未达成统一意见。在这种情
况下,被申请人无义务必须交货。1993年6月17日,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单,将信用证项下
货物转由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此时,按申请人所开的信用证,有些货物远远没有到期,
而从申请人提供的用作证明替代物损失的三张信用证条款来看,所要求的交货时间迟于
其单方面安排给被申请人信用证交货的时间。由此看出,是申请人自己已不要求被申请
人交货,申请人也就没道理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所谓的替代物的损失。(3)从申请人提供
的三张信用证上看,信用证价格为CIF,与开给被申请人的CNF价格条款无可比性。(4)
三张信用证上列明的货号、数量、品种,有些是被申请人已出运过给申请人的,有些是
重复的。这说明申请人在另外做生意,根本不存在替代被申请人的货物。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意见反驳如下:
    1、关于合同的成立。(1)申请人在1993年3月底,还看到被申请人手中签过字的合
同正本,后被申请人称遗失了,申请人也未收到合同正本的传真件。(2)从法律角度讲
,合同已经成立。被申请人接受订单时,双方对此交易就已达成了一致意见。被申请人
用其标准格式的合同打印了7份合同,亲自交送。其行为已构成了有效的要约,而申请人
在上述7份确认书上签字后,合同即已生效。
    2、被申请人违约的事实。根据订单和信用证的规定,第一批交货是在4月4日,以后
分别是4月14日、4月24日、5月24日、6月4日和8月4日。1993年4月4日前应出货24个订单
,共13万件服装。被申请人提出无法如期出货,结果申请人在与客户商订后,同意将出
货其推迟到4月14日和4月24日。但事实上到4月20日,被申请人2万件都没有做完。直到
5月底,被申请人仍无法将应在4月4日前出运的13万件服装出齐。6月、7月份,被申请人
仍无力交货。工厂几乎不安排生产,便以价格变动为由停止生产出货。7月份,被申请人
在运出最后一批货后,正式向申请人宣布中止履行合同。7月16日,申请人正式就其所交
货同物提出品质问题,并提出如被申请人不能如期出货,申请人将取消订单并索赔。在
被申请人声明不再履行合同并停止出货后,申请人不得不宣告合同无效,并将剩余订单
转至其他公司安排生产。
    3、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无论是被申请人履行的部分还是替代物,空运的发生
只有一个基本的理由——被申请人延误装期。而服装是极具季节性的商品,延误几天可
能意味着失去整个销售季节。申请人空运服装,实质是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减轻由
于被申请人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因此,申请人完全有理由向被申请人索赔因其违约
而使申请人额外支出的全部空运费。
    4、关于申请人购买替代物的法律依据。(1)申请人曾多次给予被申请人额外的宽
限期。(2)被申请人在7月份声明将不在所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3)申请人在
7月6日正式宣告合同将来无效。(4)购买替代物在当时紧迫的情况下是减少损失的最合
理的救济方式。
    5、关于申请人提出品质异议和索赔的时间问题,虽然申请人第一次以书面方式向被
申请人提出品质争议的时间是在1993年7月16日,但在此之前申请人已多次向被申请人提
出品质问题。况且,对于分批出运的合同来讲,申请人在最后一批货到港后30天内提出
品质争议,并不违反合同中关于“如买主提出索赔,凡属品质争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
日起30天内提出”的规定。
    三、仲裁庭的意见
    1、关于合同成立的问题。
    被申请人声称未在售货确认书上签字,故合同没有成立,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同
关系。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在售货确认书上签过字,只是该签过字的售货确认书被被
申请人丢失了,故未将原件传真给申请人。合同首部与尾部均印有被申请人的名称“Z市
天地公司”,且被申请人在接受订单后用其标准的格式合同打印了7份合同并交给了申请
人,此行为构成对申请人的有效要约,申请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即告成立。仲裁庭认
为,尽管双方当事人都未能向仲裁庭提供由双方签字的合同文本,但被申请人是在接受
订单之后,用自己的确认书格式传真给申请人,申请人在确认书上已签字,对采用通信
方式订立合同的做法而言,应认为合同已成立。而且,双方当事人事后在这笔交易中都
是按确认书及信用证的规定(包括已作修改的规定)来行事的。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和
分析,仲裁庭认定,双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实际行为及做法已构成一个合同的存在,那么
该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2、关于逾期交货的问题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C款对(合同中)未写明明确交货期
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卖方交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
合理时间内交货。”什么是一段合理时间?在本案中,仅在申请人开给被申请人的信用
证中对货物的交货期作了规定。后经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对信用证的装运期作了后
延。之后,被申请人未能在以上延期后的装运期出运货物,为了保证被申请人能对延期
交付的货物通过信用证收汇,应其要求,申请人同意再次延长装运期。
    基于以上事实,仲裁庭认为第一次展证后的装运期应视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同意
的装运期。虽然被申请人未能在该期限内交付货物,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逾期交货后将
货物装运期作了后延,使之与实际交货期相符的行为是对被申请人逾期交货行为的认可
和接受。
    3、关于购买替代物
    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仲裁庭查明:(1)申请人购买的替代物中的有些货物已
由被申请人出运过,如申请人开给替代物的卖方N市天达公司的信用证中规定的4992件1
310806号货号的服装,被申请人已出运过相同货号下的服装给申请人。(2)此外,申请
人从不同的卖方购买的替代物中有重复购买的服装,如开给替代物卖方B市波特公司信用
证中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完全与开给N市亿达公司信用证中的第二项货物相同。(
3)申请人购买的替代物与被申请人应交付货物不具有可比性。首先,申请人购买替代物
的价格条款为CIF而被申请人与其之间的为CNF;其次,申请人替代物的交付时间早于申
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交货的时间。基于以上原因,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购
买替代物而发生的损失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4、关于空运费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仲裁庭查明:申请人曾在1992年5月20日给被申请人的
传真中表示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承担空运费,空运费只能由申请人承担,据此,仲裁庭认
为:申请人既已同意承担空运费并实际已支付此笔款项,被申请人无须承担由于改变出
运方式而发生的空运费。
    对于空运替代物而发生的空运费,因对申请人购买的替代物不能认定,故仲裁庭对
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空运替代物而发生的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5、关于修补费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实物及书面证据材料,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对已实际交付货
物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修补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仲裁裁决
    1、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空运费的仲裁请求。
    2、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购买替代物而发生的损失的仲裁请求。
    3、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产品修补费51,663.00澳元。
    4、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律师费的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30%;由被申请人承担70%。
    五、索赔指南
    本案申请人昌盛公司的索赔请求大多没有得到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其对合同的逾期
履行、购买替代品的必备条件和改变货物运输方式费用承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规
定理解有偏差;被申请人天地公司没有完全免除其赔偿责任并承担大部分仲裁费的主要
原因则在于其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理解有误所致。
    就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而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的买方和卖方之间意
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之间的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两个要件,即一方当事人发
出有效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即可由买方发出,也可
以由卖方发出。一项要约只需具备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内容确定和传达到受要约人即为有效要约。对于一项有效要约的承诺方式有两种,即
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要约或受要约人通过履行特定的行为接受要约。本案被申请人天
地公司基于全部免责的考虑,提出了与申请人昌盛公司并无合同关系的主张。这一主张
之所以被仲裁庭拒绝,就在于天地公司在得知昌盛公司的交易条件后,先向其提供自己
的《售货确认书》予以确认,后又按照昌盛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条款履行义务。双方的行
为已经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认定合同成立是符合本案事实与有关法律规定的。

    购买替代物是在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在这一权利受到各国法律
国际公约肯定的同时,也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要解除合同后
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其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必须
适当的。购买替代物在法律上的含义是合同无效,因此公约规定了买方在卖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时须先宣告合同无效。当然,是不是必须要有这样一个宣告合同无效的过程,买
方及或卖方才能采取购买替代物或转售货物?仲裁庭对此并无一致看法,这也就是说,
并不一定必须要有宣告合同无效这样的形式。在本案中,昌盛公司购买的所谓替代物在
时间上早于其与天地公司的约定;在品种上与天地公司的已供货物部分重合,替代货物
的不同合同之间又相互重合;在价格条件上替代合同与原合同又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形
下,与其说昌盛公司在购买替代物,不如说其是在另购新货物。昌盛公司的行为完全不
能满足购买替代物的法律要求。该项索赔自然也就只能落空。
    在天地公司延迟交货并由此增加运费的索赔中,昌盛公司的失误在于事先已经同意
或承认了天地公司的行为及新增加的运费,又试图能过仲裁重新得到补偿。昌盛公司多
次修改信用证使天地公司的延迟交货行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的交货日期,等于是对其违
约行为的认可,对自己索赔权利的放弃。这种当事人意思自治上的处分权是不受法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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