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pr 29 09:13:00 2002), 转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
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
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
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
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
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生活秩序。

   现予公告。


--



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