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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zukobe (东东我爱你!), 信区: CL
标  题: “偷一罚十”专家谈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Fri Mar 23 07:49:24 2001), 转信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律专家武胜建认为,此案需要研讨的问题,一是超市能否
自行制定偷窃行为的标准,二是超市在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能否自订规则予以处罚。
超市自订的“厂方促销工作人员工作程序”中,在工作期间将不是自己促销的商品
拿到自己的工作岗位算作偷窃,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偷窃是一种危害社会
的行为,其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判定。而超市作为一
个企业,绝对无权自订偷窃处罚标准。当其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这种
行为必将会给社会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乱。超市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
上尚属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确认为“偷窃”须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
定夺。如果允许超市不依正当程序擅自对偷窃嫌疑人进行处罚,则可能会对公民的
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赋予公民在正当程序中的申辩权、申诉权就会被剥夺。另
外,如偷窃行为证据确凿的话,由超市按自订规则以罚代法予以处置,则极有可能
会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者逃脱,客观上造成放纵违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继
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明确表示: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
效力。依据行政处罚法,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处罚,商场没有处罚权。即使是对
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擅自处罚。当然法律也同样保护
商场权益。洪教授指出商场的正确做法为:一是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二是至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尽管这样做很“麻烦”
,但洪道德强调:只有走合法程序才能完成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维权不能以破坏法律、
伤害他人
合法权益为代价。

  经济法专业的周芬棉博士指出:家乐福超市“偷一罚十”这一店规严重侵犯了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
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推出,商家制定的“偷一
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无需遵守,应拒绝交纳罚款。如遇到搜身
、强行扣留等无理行为,消费者为求脱身,可以先暂时交纳罚款,但一定要让商家
开具罚款收据。事后消费者可以拿着罚款收据根据“消法”等有关法律向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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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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