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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仲裁法试题透析(答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pr 29 11:17:05 2002), 转信

                  仲裁法试题透析试题精选(试题答案)
                     一九九九律考试题专栏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37、A 《仲裁法》第53条
38、D 本题中提出仲裁申请时已超过了《仲裁法》第74条规定的时效期(可参考《民事
法学》P596、P87-88页)。但关于时效问题,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常常会发生误解,以为
超过了时效期间提出请求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会不予受理。从原理上说,这种情形是必
须受理的,如果查明确实已过时效且没有延长或中断,则可以驳回请求;反过来想,如
果不受理,怎么才能确实查清时效已过了呢?可参考《民事法学》P474第(9)点说明,
该点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9、D? 本题属于律考出题中的典型错误。首先由于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18条
),甲与乙的争议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C市只是合同的签订地,只能根
据协议产生诉讼管辖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向B市或D市法院起诉"。这里出题
者犯了常识性的错误,但考生为了拿分起见,只能选择最接近正确答案的D了。
40、B 《仲裁法》第46条
二、多项选择题
73、ACD。《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本题看起来象是考仲裁问题,实际上考的是民事诉
讼法中的执行问题。
74、AB?、ABD?、BD? 这是道很让阿甲为难的试题,关于它市面上有以上三种答案,
都有其道理。三种答案都是引用的《仲裁法》第50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
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问题是此仲裁协议是原仲裁协议还是新
的仲裁协议。《民事法学》第592页明确解释,《仲裁法》适用的是"原仲裁协议"的观点
。这里可以排除BD的选择方法。
那么A肯定是正确的,而D看来是不正确的(因为既然原仲裁协议有效,那么法院是不能
受理诉讼的),C项肯定不对,只好选A、B了!不过既然原仲裁协议有效,双方也没有必
要根据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还有,即使双方有仲裁协议,一方也仍然可能(或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如果受理而
对方没有异议的,案件也仍然可以合法地审理下去,为什么说宏远公司没有此项权利呢
?所以ABD的选择未必是不对的。
这里,档主只有一个倾向性的意见,基于对出题者的思路的揣摩猜测,我猜还是应该选
AB。当然你可以不同意我的猜测。
75、ABD。这里考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1条第二款:"替代
的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
行。"B、D两项肯定要选,C项肯定不选,A项是否要选呢?应该说,仲裁庭的决定权并没
有排除当事人的申请权,所以当选。
76、AB。《仲裁法》第51条第二款。
77、AD。《仲裁法》第28条。
78、ABCD。《仲裁法》第三十七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
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
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三、不定项选择案例题
94、ABCD? ABC? 解答本题可能基于不同的观点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首先我们来整理
一下案例的基本线索:曾经双方存在一份仲裁协议,一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另
一方应诉,审理中原告撤诉。那么此时的问题是:应当重新订立一份新的仲裁协议呢(
原仲裁协议无效)?还是根据旧的仲裁协议继续申请仲裁(原仲裁协议有效)?
根据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48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
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问题
就在于这是否导致原仲裁协议失效?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分歧导致了上面的两种答案:
思路一: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那么A项错误;B项显然错误;C、D项错在仲裁委员会应
当受理。答案将是ABCD 。
思路二:原仲裁协议失效。那么A、B项错误;C项错误是因为不受理的原因在于双方未能
达成新的仲裁协议;D项正确。答案是ABC。
阿甲倾向后一思路。但猜测出题人的意思应该是想让考生采用第一种思路,所以我在律
考中很现实地选择了ABCD,但如果是真打官司的话,我会选择后者的。
95、AB。《仲裁法》第58、6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二款。
96、ABC。《仲裁法》第64、61条。
仲裁法在律考中并非传统上的重点,往年所占分比例较低,而且在1995年以前试题通常
与民事诉讼法试题相混合,从此角度看占分更低。1992年占7分(总分500分),1993年
占6分,1994年占3-4分。从这些试题的内容上看,涉外仲裁偏多,仲裁原理居多,故虽
然法律与规则现已修改,但试题大多数仍可继续适用。
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实施后,1995年律考已略有改观。首先,占分扩大到12分;
其次,内容以国内仲裁为主,原理结合具体的条文;在题型上,有选择、简答题,也有
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的案例题,而从评分标准来看,实际参与的占分大得惊人,该民事
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法部分案例之八),若仲裁部分答错,15分全失!
自1996年后,仲裁法在律考中的占分地位和题型逐渐独立成形:1996年占9分,全部为选
择题;1997年占21分!选择题外还有一道案例分析。从趋势上看,仲裁法在律考中的占
分应该在15分左右,主要由选择题组成。
本部分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另外,19
95年10月新修改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仲裁规则
》,注意律考法律汇编中所编辑的还是1994年版,这是一个重大的疏忽)是涉外仲裁的
重要依据。除外,由于仲裁与民事诉讼存在的深刻的渊源,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
的有关仲裁与涉外仲裁部分的规定也是本部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常考的知识点。

从出题的难度来看,历届关于仲裁法的试题都非常浅,而且所考的知识点非常集中。不
过从近两年的出题倾向来看,题库中的试题似乎有意将触角尽可能广泛地伸向法律条文
的每个角落,因此在这根指挥棒下,考生似乎只能把自己变成一个背诵法条的机器!这
是非常荒谬的,要逃出这一荒谬的怪圈,档主以为还是有别的办法的。就仲裁程序本身
而言,它是一种原理性非常强的程序。它产生于民间,它的强制力的最初渊源是当事人
的自由意志的合意,法律只是对其中具备合理性的规则的一种总结。因此理解其合理性
,比熟记法律条文更加重要。下面,我们在自己所能理解的限度和应付律考的必要限度
内,作一些简要的注释:
学习与复习仲裁法,考生须把握仲裁的民间性与强制性有机统一的原理。仲裁是解决纠
纷的一种方式,因此仲裁的裁决对于当事人必须具备强制性,否则就只是"和稀泥"了;
但是仲裁的机构却地地道道是民间机构,没有任何政府权力的赋予,那么它的权威从何
而来呢?这里便涉及到仲裁的原理:仲裁机构虽为民间机构,但它依法严格产生,法律
对其受理的范围、条件、审理程序、与法院的关系等等问题都有明文规定;当事人采用
协议的方式自由选择仲裁方式,但一旦作出选择,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接受仲
裁裁决。因此,总结而言,仲裁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与法律的强制规定。在
充分理解此原理的前提下,考生须重点把握以下知识点:
1、仲裁适用范围
《仲裁法》对此问题同时进行了列举与排除,规定于第2、3条,总的而言就是对于平等
主体间的合同与其他财产性纠纷适用,而不适用与人身权利有关的纠纷。可参见试题第
三(二)题、选择第13、19题。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法》对此原则的规定有异于以前的仲裁条例,案件一经裁决,当事人就不能再"上
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应注意此原则与撤销裁决与不予执行情况的关系。参见试题选
择第1题、第三(二)大题。
3、仲裁组织
仲裁组织即仲裁委员会,须特别注意仲裁委员会的民间性质(参见判断第1题、选择第1
1题);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区划(参见"民事诉讼法部分"案例分析之八的(1)问);仲裁
协会与仲裁会员会的关系;仲裁员的资格等等问题。另外,须了解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
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包括上海、深圳分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
包括仲裁协议的意义(参见《仲裁法》第4、5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5-148条),
试题参见第三(二)、(三)题、选择第10题;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法》第
16条,参见选择第9题;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即《仲裁法》第17条,非常适合在案例题
中出现;仲裁协议的效力,即独立于原合同的效力,规定于第19条。有关仲裁协议的问
题是仲裁原理中的核心问题,须理解透。如须理解,仲裁协议虽有相当约束力,但并不
是有了协议就不可能诉讼,当一方起诉,而法院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受理,另一方在审理
时也未及时提出异议的,法院即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时视为当事人又重新订立了否
定仲裁协议的新协议,因为仲裁协议的订立与解除都是依当事人双方的自由合意。参见
试题第三(一)、(二)题。
5、仲裁庭的组成与裁决原则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
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见选择题第22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
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涉外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与此类似,只措辞上有所
不同。参见《仲裁法》第30、31条,《新仲裁规则》第24、25条。另外,仲裁员也存在
回避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员回避的法定理由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常相
似。
仲裁庭的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但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当
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此处首席仲裁员意
见的重要性,参见第三(二)题;裁决书并不要求自宣判之日起生效,因为仲裁原则上
不公开审理,因此也没有宣判的问题。
6、审理程序
仲裁以开庭和不公开为原则,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均如此。作为原则,当然也有例外,
其例外为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除外)与协议不开庭审理,涉外案
件中若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同意的,也可不开庭审理。参见判断第4题、
选择第2、16题。
审理中,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国内仲裁中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此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中,仲裁委员会
应当将此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可适用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同效。
当事人在仲裁中可自行和解。在国内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
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在涉外仲裁中,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解的
,无论庭内、庭外,都视为仲裁调解下达成的和解,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
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当事人也
可申请撤销案件。
在国内仲裁中,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涉外仲裁中,撤
销案件后又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参见选择第6题。
7、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仲裁中可以申请诉讼保全,但仲裁机构对保全无管辖权,国内仲裁中,仲裁委
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中,应当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
8、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
若仲裁裁决确实在程序或实体问题上存在严重错误,当事人可能通过这两个制度补救,
这也是法院对于仲裁进行监督的体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与《仲裁法》第63条规定,国内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提出
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第21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裁定对该裁决不予执行,注意此条
既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实体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与《仲裁法》第71条规定
,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第26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
裁定对该裁决不予执行,注意此条仅包括程序问题。对于不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
提起上诉,可重新协议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仲裁裁决须由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申请,国内仲裁中,当事人申请的法定情形规
定于《仲裁法》第58条,具体条款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相似,略有变化;涉外仲裁
裁决撤销的法定情形直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但有意思的是《新仲裁规则》对
此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有一定时限;而在程序进行中
,人民法院可建议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中止程序,仲裁庭可拒绝重新仲裁
,拒绝后程序重新恢复。
不予执行与撤销裁决程序中所涉及的管辖问题,也值得特别注意。
参见判断第5题、选择第8题、第三(二)题。
9、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当事人须自觉履行,如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有权利凭此
裁决申请执行。
国内仲裁,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外
仲裁,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
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
里还须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10、涉外仲裁中的特别问题
涉外仲裁的内容,曾经是历届律考仲裁部分的绝对重点,这是由于以前涉外仲裁比国内
仲裁更符合仲裁的惯例与原理,但自《仲裁法》出台后,对于国内仲裁的规定也基本上
与惯例接轨,所以这一绝对重点已有让位的趋势。复习涉外仲裁时,须注意与国内仲裁
在规定与措辞上的区别(这在前面已提到一些),特别应注意这样几个内容:涉外仲裁
中的涉外因素;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与各自的规则;涉外仲裁庭组成上的特别之处;"放
弃异议"的概念与意义(《新仲裁规则》第45条);《新仲裁规则》新增的调解条款;简
易程序等等。
回到卷首
附一:仲裁法及国家赔偿法部分试题精解
一、判断题
1、对。--仲裁委员会属民间机构,虽然根据《仲裁法》当由政府和商会统一组办,但与
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2、错。--根据《仲裁法》第72条,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并
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属最常考的重点之一。
3、错。--这是1992年试题,但现在仍适用。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外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进行业务的限制参见律师制度部分),外国律师不能在中国进行除咨询外国法律
与代理其他事务外的律师业务,包括诉讼与仲裁。
4、对。--不公开审理与开庭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惯例,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对此的规定
相同。此两原则作为仲裁的特别原理,经常在考试中出现。
5、对。--《民事诉讼法》第261条与217条分别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中的不予执行进行
了规定,无论国内或涉外仲裁,若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或重新协议仲裁。裁决之后的不予执行与撤销裁决问题,也属仲裁的特别原理,
常考。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原答案为B)--注意:该条例已由《仲裁法》代替,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次裁决
制度意味着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除非在不予执行或撤销裁决的
情况下,故A项看来更适宜。一次裁决也属仲裁的特别原理,常考。
2、D。--此为1993年旧题,根据《新仲裁规则》第32条,措辞略有变化,"仲裁庭应当开
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
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因此,即使当事人不要求,但只要
他们同意,仲裁庭认为不必,也可不开庭。参见判断第4题。
3、A、C。--这里将各种法律文件的执行进行了比较,涉及三大诉讼法与仲裁,是非常有
益的题目,1992年律考关于此类的题目不少,本书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部分",请大
家注意参考。
4、A、D?--注意:应当说根据新法(《仲裁法》)此两项已不能再适用了。A项引用的
是原仲裁条例,已失效,现经仲裁的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进行诉讼;D项依新法更无意
义,根据《仲裁法》第4、5条,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仲裁,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
议而起诉的,法院不能受理,除非因不了解受理后而另一方无异议的情况,因此不会出
现D项的情况。此题也已失效。
5、A、B、C、D。--注意:此为旧题,根据《仲裁法》与《新仲裁规则》,措辞略有不同
,但大致可适用。不过,《仲裁法》对国内仲裁不分经济合同仲裁与技术合同仲裁而情
况不同。具体条文可参见《仲裁法》第31条、《新仲裁规则》第24、25条。仲裁庭的组
成与决定的原则,属仲裁的特别原理,常考。
6、C。--《新仲裁规则》对此并无修改,参见第44条第2款。此题所涉内容,并不常考,
应注意理解。
7、B、D。--《新仲裁规则》第23条,对此已有修改,B、D两项已不能适用,当为"被申
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注意地点、级别与措辞上的变化。仲裁中
的财产保全与仲裁裁决的执行是仲裁中的特殊问题,特别是在与法院相联系的地域与级
别管辖的问题,应特别留意。
8、A、C。--本题与第9题是《仲裁法》生效后的新题,但本题所涉及不予执行的问题并
不新,更严格的说,当属民事诉讼法的题目,可参见判断第5题。
9、A、B、D。--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属仲裁中的当然的要点,这里直接引用了《仲裁
法》第16条。此条实际上还可在案例分析中考,如"民事诉讼法部分"案例第(八)题之
(1)问,那一纠纷之所以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就是因为错误地选定了不可能存在的仲裁委
员会。
10.B。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
11.A。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仲裁法》第14条。
12.C。仲裁管辖的独特性。《仲裁法》第6条。我经常和自己的学生举这样一个例子:
一家广州的公司与一家上海的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则提交双方信赖的
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13.ABD。仲裁案件的范围。《仲裁法》第2、3条。
14.BC。仲裁与法院监督的关系。这是仲裁法中最不易被考生理解的要点,是常考的重
点,本文在前面的透析中作了评点。这里从原理上再强调一下。仲裁裁决具有的强制性
来源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体现在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通过人民法院)。一般情
形下,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实体与程序不进行干预,而且绝不会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主动干
预(因此本题的A项错误!)。只有当仲裁裁决已经产生后,经过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
才有可能干预,而干预的方式绝不可能是用判决直接处理,因为判决的前提是诉讼,而
诉讼是与仲裁完全独立的!D项显然错误。
15.AB。《仲裁法》第54条。
16.ABC。本题的A、B两项关于仲裁中的开庭原则与方式问题是最常考的知识点!见《仲
裁法》第39、40条。
17.CD。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法》第9条。
18.ACD。无效仲裁协议问题。这里引用的是《仲裁法》第5、17、18条,不过档主推荐
大家读一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148条,特别
是第148条。
19.A。又是关于仲裁范围与无效仲裁协议的问题!
20.A。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仲裁法》第60条。
21.C。本题实际上考了三个知识点。第一,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根据《仲裁法》第
十条,仲裁委员会只会在设区的市设立,所谓"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不是某一特定的
仲裁委员会;第二,无效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18条,由于本题中的仲裁协议对
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因此协议无效;第二,无效协议的处理与案件的管辖,《仲裁
法》第5条,本案中的法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应裁定本院具有管辖
权。
22.D。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法》第31、32条。
23.A。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仲裁法》第28条。
24.BC。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法》第9条。与前第17题几乎一模一样!
25.ABC。这题所考的知识点恐怕就象凉拌菜里的蒜泥一样,属于非用不可的作料。参见
仲裁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前面
第18题,以及本档在透析部分的讨论。
26.BCD。无效仲裁协议。凉拌菜中的醋!可在本档内随处找到。
27.CD。《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2条。
28.ABCD。依顺序引用《仲裁法》第15、11、10、14条。
29.AD。仲裁中的回避问题,与诉讼中的回避问题相似。《仲裁法》第34条。
30.AB?涉外仲裁程序中的简易程序问题。首先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规则》第64条,本案的争议标的在50万元以下,若当事人没有相反的协议,仲裁委员
会应当采用简易程序(特别存在于涉外程序中)审理;根据规则第65条,简易程序采用
独任制审理,A项正确;根据规则第67条,仲裁庭可以选择书面审理(非简易程序如要书
面审理须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见规则第32条),因此B项可选;而仲裁中的诉讼保全
必须通过法院进行,所以C项显然错误;D项是否该选?由于题意不清,档主拿不定主意
,把规则条文抄下,大家自己判断:规则第55条"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应当写
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
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这里需特别强调一下,大家可能会发现,我
这里引用的条文数可能与你手头上使用的条文不一样,原因很简单,律考用书法律汇编
印错了!它编辑的是该规则的1994年版,但该规则已于1995年10月修订,这一编辑错误
已持续了三年!1995版请在本档汇编中下载。
31.AD。本题是比较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不同。这一问题对于一般的考生非常困难,
如果说引用法条有以下:仲裁法第63、67、71条,民事诉讼法第217、260条。不过当然
考试的时候是想不起这么多的!幸好本题是多项选择,而B、C项又是显然错误的,只好
用排除法了。
32.AB。解答本题也可以用排除法:C、D两项都是属于对当事人一方有利或不利的问题
,双方共同约定,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而本题是多项选择。A、B两项见《仲裁法》第31
、39条。
33.ABD。涉外仲裁中的特别规定。分别依顺序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
则》第75、76、24、32条。

三、案例分析
(一)答案是:
1、仲裁条款无效(1分);因为未指明具体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1分)。

2、新仲裁协议是有效的(1分)。
3、起诉是不正确的(1分);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应起诉(1分)。
4、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1分);因为当事人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
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1分)。
5、上诉理由不正确(1分)。
6、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上诉(1分);因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无论上诉理由是
否成立,不影响上诉权(1分)。
--本题实为介于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试题,虽为1993年的旧题,但所依据的是仲裁的
原理与民事诉讼原理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故至今仍适用。特别是第4问,实际引用的是民
事诉讼法《意见》的第148条。另外与此条相连的145-147条也都是关于仲裁协议与诉讼
受理的关系问题,与《仲裁法》并无冲突,应当特别注意。

(二)答案:
共有7处错误(每处1分,未按自上而下顺序回答的不扣分)
(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仲裁法》第3条
(2)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仲裁法》第4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法》第6条
(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是报仲裁委员会
决定;--《仲裁法》第53条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问题;--《仲裁法》第9条
(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
裁决;--《仲裁法》第58条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
行。--《仲裁法》第62条
--以上七问全部直接引用了《仲裁法》条文,涉及面较广,但仔细看来也无外乎仲裁范
围、仲裁协议、仲裁"管辖"、一裁终局、撤销裁决、裁决执行这些常见的原理,在以前
的试题中大部分都有类似的问题出现。
另外,在回答此类指出错误的试题时,应注意给分与错误个数的关系,一般来说,有多
少分就有多少错误。参见刑事诉讼法部分简答题第10题、律师制度与业务部分实例分析
之(七)与(八)题等。回答时应尽量凑足数目,以免遗漏。

(三)答案:
(1)应由人民法院受理(1分)。
(2)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1分);不能限制当事人向
法院起诉(1分)。
--此为1992年旧题,但实际引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第145-147条所相关的仲裁原
理,仍可适用。参见案例分析之三。

(四)本题为1997年的试题,档主参考了几家"权威"参考答案,均不满意。本题从出题
的题意、案件事实及所提的问题都有糊涂的地方。如问题"指出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仲
裁员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不明所指,根据上下文判断这里应当是指"存在哪些法律上
的错误",看来不久我们就需要一本专门的"律考专用辞典"了!另外,题目的得分为6分
,但有"问题"的地方实在太多,档主实在猜不出这6分应当是如何分布的。下面就勉为其
难罢,可能还超额完成了任务。
参考答案:
(1)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了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这种仲裁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确的协议,
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充协议,则该协议无效。
注:特别推荐阅读《民事法学》P565页"实践中常见的无效仲裁协议",这里将"实践"二
字换作"律考"或许更加确切;另外要说明的是,这里对诉讼管辖的约定由于所约定的是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2)该仲裁协议不明确,仲裁委员会本应待该协议明确或当事人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后,
方可受理。而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好象是",档主自注,答题时千万别写上!)直接
受理了修配厂的申请,这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
注:参阅仲裁法第4、18条。
(3)本案中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
理由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仲裁
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情形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而没有
约定仲裁员的情况下。(参见第31、32条)
(4)仲裁员某甲的回避问题,由首席仲裁员某丙决定是错误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某丁决定。
(5)仲裁庭根据修配厂的要求,曾经决定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应当公
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
(6)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曾经作出中止的决定,这是不妥当的
(不过,档主也没有找到有任何禁止这种决定的规定!),因为仲裁法规定在这种情况
下可以进行缺席裁判。
(7)仲裁庭不将技术鉴定结论在开庭时出示是错误的,这实际上剥夺了双方当事人进行
质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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