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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迟来的正义=无正义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8 22:06:46 2001), 转信

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结案是近年来法院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
一大突出问题。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严厉批评了案件久拖
不决现象,强调指出案件久拖不决也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其危害不亚
于办错案(据《人民法院报》2000年4月8日报道)。首席大法
官的这席直面现实的话可谓切中时弊、掷地有声。解决司法效率问题
无疑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依我所见,程序正义理念的淡漠和
司法程序制度的虚置是制约司法效率的“瓶颈”所在。

  程序是司法活动重要的“游戏规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
路径。司法公正乃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正
义是司法审判的终极价值目标,效率也是司法审判应当追求的重要目
标。当然,对司法层面的效率不能作纯粹经济学的庸俗化的理解,战
场上“兵贵神速”而法庭上则视速审速决为大忌,公正审判的每个环
节都要依据诉讼程序法有板有眼地进行。最有效率的司法应当是及时、
有效且公正地解决社会纠纷的司法。从一定意义上讲,正当的司法程
序可以实现正义和效率的兼容。也就是说,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和效
率这两大理念的互动,实现了正义和效率这两大价值的平衡。从这个
意义上讲,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结案就是有悖于程序正义理念和违
反程序法的司法行为,既牺牲了司法的效率,同时也背离了司法公正
原则。久拖不决、超期限审理等行为其实就张扬了法官的一种恣意,
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恣意,公正的司法程序则可以严格限制法官
的这种恣意。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对无正当理由
故意或变相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官应当予以必要的警告乃至惩罚。

  针对案件久拖不决现象,有识之士提出了建立拖案责任追究制度
或者充实审判力量等对策。在我看来,这些对策都只是治标难治本的
权宜之计,都忽视了“正当司法程序”的缺席这一致命的症结。我深
感中国司法界亟待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未经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
不得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进入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都
得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在其名著《法律的正
当程序》一书中就将“消除不必要的延误”这一程序的时效性作为正
当程序概念的重要内涵之一。可以肯定地讲,倘若法官们都能真正树
立“程序正义”观念,严格遵守有关审判程序和诉讼期限方面的法律
规定,那么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是完全可以迎刃而解的。客观地讲,
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构建的司法程序制度还是相对比较完备的,问题的关键是由于中国
法官办案时“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过于强烈,致使不少司法程序
形同虚设。当然,“正当司法程序”理念的实现是与庭审方式改革密
切相关的。审判实践中庭后合议这个环节往往被虚置,致使当庭宣判
率相当低,而实际上多数案件是可以在合议之后当庭宣判的,完全不
必久拖不判。事实上,不少超审限结案的情况都是法官无视程序法而
人为拖延所致,真正需要延期结案的复杂案件毕竟只是极少数。从这
个角度讲,“充分合议、当庭宣判”是解决某些案件久拖不决现象的
有效途径,也是“正当司法程序”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

  有必要指出的是,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结案现象还与某些法官
头脑中残存的“官尊民贱”之类的传统意识作祟有关。法官往往对那
些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的重大案件尤其是所谓“名人官司”另眼相
看,持“极其慎重”的态度进行“另类”的司法操作,如承办人向领
导多次请示汇报,审判委员会反复讨论案件处理意见,甚至坐等有关
领导的具体批示。

  西方司法界有这样一句著名的谚语: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诚
哉斯言,案件久拖不决势必会增加诉讼成本,往往会给诉讼当事人造
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伤害,使诉讼当事人饱受诉讼之苦,因而任何姗
姗来迟的正义都可能构成伪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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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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