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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那些和"红房子"谈生意的人小心!!!!!!!!!! ┅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May 26 12:58:07 2002), 转信

    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法条透露出的意思来看,,除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无效以外,其他基于欺诈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
变更合同条款,如减少价金等,也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显然,民法通则的意思是,基于欺诈作成之法律行为属于当然无效。

    这样就根据两个不同法律产生了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
择一行使。



【 在 coolfire (讨厌英语) 的大作中提到: 】
: 小毛,你好像说得也不对吧,这种情况应该不属于当然无效,而是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
: 【 在 szukobe (【欢度世界杯】) 的大作中提到: 】
: :  这还不简单,合同成立一个最大的原则就是双方合意签订的,要是红房子真是这样做
: : 就是有意欺诈啦,合同当然无效,去到南山法院打官司一审就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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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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