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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对4640号文的回复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Jun 10 10:24:09 2002), 转信

    取保候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详细的规定,只是在第六章
强制措施中做了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做了专门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到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察刑事案件过
程中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三十七条至第六
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负责侦办的刑事案件中实行取保候审的程序。《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三条
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三个机关,都对取保候审做了规定。公安
机关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检察机关适用《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修正)》,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样就造成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适用不能统一。所以,
在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就是现阶段关于取保候审的权威的司
法解释。
    学习刑事诉讼法,不能只拘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条和教科书。
有很多新的司法解释教科书是没有涉及的。就拿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法来说,实际
上是分为三个部分和很多零散而重要的司法解释构成的。教科书对此基本没有涉及。
就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来说,当初在学习的时候我甚至不知道有
这个法规的存在。是在学生会搞模拟法庭的时候,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才发现了这个
法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也是在结束了刑事诉讼法的学习
之后,在网上漫无目的的游荡的时候发现的。所以,一定不要眼睛钉在教科书上,否
则是学不好法律的。同样,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同样的问题。所以,我建议
2000级、2001级的班委明年集体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和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公报。掌握最新的立法,和
原有法律进行比较,是个很好的学习法律的办法。就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而言,大家
一定要坚持:不能只关注狭义的法典,而要关注整个广义上的部门法。


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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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quakefans 於 Jun 10 10:27:34 修改本文·[FROM: 203.93.30.169]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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