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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T (如果杀人不用死的话,我第一个就杀了你), 信区: CL
标  题: 图书馆有权罚款吗?[转载]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un 16 18:35:36 2002),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SZULibrary 讨论区 】
【 原文由 fancy 所发表 】
<转自南报 http://www.nsdaily.com.cn/readnews/view.asp?News_ID=6435>
2002年5月28日  8:56

    王同学来电说:我是一名在校的大学生,在不久以前,我弄丢了学校图书馆的
一本书,书价为20元人民币,这本书在书店可以买到。现在学校图书馆叫我赔这
本书,同时按图书馆的规定,按照5倍的价格罚款。请问,学校图书馆是否有权利
进行这样的罚款?
    深港律师事务所胡红泉解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
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你应该对你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方式可以是买来同样的书代替,也可以是
照原价赔偿。学校没有权力进行这样的罚款,因为罚款作为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惩
罚性的措施,只有国家法定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可以作出罚款
的决定,学校图书馆并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学校图书馆的这种处罚规定与商店里贴
的“偷一罚十”的规定一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遭受这样的处罚,你可以就图
书馆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你的合法权利。
    深港律师事务所 胡红泉电话:619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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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61.144.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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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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