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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QQQ (Kate),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问各位,谁有白云老师的联系电话,救急啊 ┅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ul 14 11:43:13 2002), 转信

【 在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的大作中提到: 】
: 什么时候都不要迷信课本,课本只是参考书。
: 法条写的是"扶养",那么你的第一个问题应该没什么异议了。
: 至于你说的司法解释,嘿嘿,想想一家人出游,空难。
: 【 在 LQQQ (Kate) 的大作中提到: 】
: : 好就问你.听着.课本的309页,写着"遗赠抚养协议"是不是正确的.我认为是"扶养"
: : 还有.在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死亡,如不能
: : 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
: : 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

: : 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    请问这里的第一种情况该如何确定阿.能否具个例子说明一下.
: :   先问这两个问题,问题还有很多,你能答出来再请教你其他的.谢谢!

能否具体点啊。这个问题好象没那么简单,我们班的所有高手都尚未能解决哦。
例如一家人。父亲——儿子(有妻儿)+兄弟(未婚)这种情况是大家都会提出来的。
但是从法条出发,它先设定的是相互有继承关系,那么,为什么,到了后来是推定
“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啊?这不是矛盾的吗?既然相互有继承关系,那么为什么
会有“没有继承人”的情况出现啊?
   请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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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3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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