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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Y (温柔的大佬), 信区: CM
标  题: 副修、双专业、双学位的最新精神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Mar  5 15:12:26 2003), 站内信件

      深圳大学本科副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深化教学改革,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进一步完善
副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制度,培养更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创新型人
才,特制定本规定。

一、副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制
第一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学
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条件,申请修读副修专业、双专业、
双学位。
   副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修读其它一个专业作为副修专业。

   双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修读其它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双学位: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取得第二专业的学分,并符合
授予学位条件者,可获得双学位。

二、教学要求和教学计划
第二条  副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相应的课程应是该专业教学计划中最主要的专
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三条  副修专业须修满20学分,双专业中的第二专业须修满50学分,双学位中的
第二学位须修满60学分(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10学分)。
第四条  副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设置由各学院研究制定,报教务处审批
后实施。

三 、申请修读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在校生各学期的课程均已合格,原则上可在第五学期和第六学期提出申请
,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生本人先填写有关申请表(可在各学院或教务处索取表格,或自行在网
上下载),附上已修读课程的成绩单,上报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再向接收学院申
请。
第七条    接收学院应对学生申请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也可采取一定的形式
进行考核,确定接收与否。
第八条    接收学院将同意修读学生的材料及名单上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
批后将同意修读的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双方学院。
第九条  在校生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习申请毕业时,若达到副修要求的学分,可同时
提出副修申请。
四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副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位。
第十一条  凡副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
,教学要求也相同的,不需再选修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修读该专业计划中的其他
课程来补足。
第十二条  凡副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
,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十三条  凡已申请修读并获得副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
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重复计分。如果修读而毕业时未达到学分要
求而放弃的,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第十四条  进行副修、双专业、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的学习年限内
(八年)完成副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才能获得副修专业、双专
业资格,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才能取得第二学位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除主修专业外,若同时完成副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位的
学习,毕业证书上将同时注明副修专业或双专业的名称,并将副修专业或双专业材
料载入个人档案;获双学位则另发第二个学位的证书,并将双学位材料载入个人档
案。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未撤消者,不能获得副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授
予资格。
第十八条  修读副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需交纳一定的培养费,按每门课程的学
分交费,各专业每门课程每学分的培养费计算公式如下:
           B × C
A=  -----
          D
A:每门课程每学分学费(元)
B:各专业每一学生每年的学费(元)
C:标准学制规定的毕业学年数,一般专业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

D:各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总数
(注:按学分收费办法自2003级开始执行,其他年级继续沿用按学期收取学费的办
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3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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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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