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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aho (∮★西北一刀★∮), 信区: NORC
标  题:  教师法3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May 26 15:19:39 2001), 转信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
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
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
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
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
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
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
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
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
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
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
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
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
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
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
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
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
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
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
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
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
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
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
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
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
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
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
、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
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
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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