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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zjie (命中注定), 信区: NORC
标  题: 深圳职员体检标准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May 24 10:54:05 2003), 站内信件

外科及皮肤科

第一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有智力障碍及或功能障碍者;重度
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严重畸形者不合格。颅骨缺损无智力及功能障碍者,轻微脑
震荡后遗症患者,视为合格。

第二条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严重皮肤病,重度腋臭者不合格。
轻度腋臭,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非暴露性孤立部位,散在的白癜风、花斑癣、股癣
、手足癣、冻疮等,视为合格

第三条  结核性淋巴结炎、弥漫性淋巴结肿、恶性肿瘤患、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
位良性肿瘤,造瘘术后影响日常生活及工作者,不合格。肿瘤手术治愈一年以上,
无机能障碍,确诊无复发者视为合格。

第四条  颈项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胸廓严重畸形,
脊柱明显侧弯(≥4cm)、强直者,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
柱侧弯、驼背,单纯性甲状腺肿术后无机能障碍者视为合格。

第五条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机体功能者,不合格。残肢经治疗(包括装配义肢
等)功能无明显障碍者;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者,
视为合格。

第六条  关节严重畸形,足内翻、外翻、马蹄足,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不合格。两下肢不等长<2 cm,轻微跛行者,予以记录,部分职位受限。大骨节病
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者,合格。

第七条  任何性质的性传播疾病如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淋巴肉牙肿、尖锐湿
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精索静脉曲张、睾丸鞘膜积液无自觉症状,无
功能障碍者,合格。

第八条  多发性肝内胆管结石,其它肝胆结石及肾结石出现阻塞症状并影响脏器功
能者,胆囊息肉≥1 cm者,不合格。肝胆肾结石无阻塞症状及影响脏器功能者,胆
囊息肉<1 cm者;各种良性肿瘤切除,脾切除、肺切除、胃切除、胆囊切除、肝胆
肾结石及胆囊息肉手术治愈者,视为合格。

内科

第九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90-140mmHg(12.0-18.66Kpa)
舒张压:60-90 mmHg(8.0-12. 0Kpa)
收缩压小于90 mmHg(12 Kpa),舒张压小于60 mmHg(8.0 Kpa),但无其它疾病
,属于生理性基础血压偏低者,视为合格。

第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重度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活动性肺结核、肝炎、慢性细菌性痢疾、钩
虫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黑热病等,不合格。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一)肺结核经正规治疗达痊愈标准一年以上,或已钙化者;肺外结核
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者;
(二)既往有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 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
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正常者;
(三)患急性肝炎、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乙肝两对半所有表面抗
原(HBsAg)阳性但乙肝DNA定量、肝功及肝脏B超检查正常者;

第十二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
心病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未达到Ⅲ级,确属生理性;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窦性心律不齐及其它慢性心律不齐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者;
(四)心率56-110次/分之间;
(五)心电图不完全束支传导阻滞、Ⅰ°房室传导阻滞、窦房传导阻滞电轴偏移确
无心脏病变者。
(六)器质性心脏如先天性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等经手术治疗痊愈,心功能正
常者。

第十三条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叶切除超过一叶、肺
不张一叶以上,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四条  慢性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急性肾炎,急、慢性肾盂肾炎治愈一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
查正常者。

第十五条  严重胃肠疾患,消化道活动性出血,不合格。消化性溃疡已愈合,一年
内无出血史;胃切除术后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视为合格。

第十六条  肝功能异常、谷丙转氨酶≥50IU/L、肝硬化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不合格。风湿
性关节炎治愈一年以上,无症状,化验正常者,视为合格。

第十八条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糖尿病、尿崩症等,不合格。甲
状腺机能亢进症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Ⅱ型糖尿病血糖用药物控制理想,无
并发症者,视为合格。

第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如中风、颅内感染、周
围神经炎、各种原因所致截瘫等,不合格。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轻微中风等经治疗
已痊愈,无机能障碍及后遗症者视为合格。

第廿条    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如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不合格。单
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90克/L,女性>80克/L,视为合格。

眼科
第廿一条  色盲、色弱,予以记录,部分职位受限。

第廿二条  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病变等,不合
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及翼状胬肉,视为
合格。

耳、鼻、喉科

第廿三条  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单
侧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乳突炎经治疗痊愈,无听力障碍者合格。

第廿四条  重度肥厚性鼻炎、重度鼻窦炎、重度萎缩性鼻炎、双鼻息肉予以记录,
部分职位受限。

第廿五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口腔科

第廿六条  唇腭裂、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及肿瘤,难以治愈的颞颌关节疾病,不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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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3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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