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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ighter (谁送我一个空格键?), 信区: NORC
标  题: 就业协议:不得以学生成绩差为理由……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Mar 24 11:53:54 2002), 转信

就业协议中有这么一条:在学生毕业之后不得以学生成绩差为理由拒绝接收学生……
具体表述不记得了,大概是这个意思吧!
我想师范生进校之时是否可以看作已和深圳市教育部门签定了类似毕业生就业协议
那样的东西?那教委加上普通话测试以及师院规定的要成绩门门b以上才有分配资格
的规定是不是就违反了这个协议?

我不清楚这其中关键,希望有法律知识的人士指点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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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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