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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nlpir (regent), 信区: Postgraduate
标  题: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pr 22 18:42:51 2002), 转信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学位(1995)8号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针对近几年出现的
新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者的条件



1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学位有关的条件的规定。符
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开展此项工作的学位
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2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是学士学位获得者,要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
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个别未取得学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
只有取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且为主要获
奖者;或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当年录取标准者;或经过全国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取得所申请学科或相近的学科8门本科阶段课程(专业课
不少于5门)考试通过者才可提出申请。

3港澳台人员以上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
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在职人员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
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二、关于接受和授予程序



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坚持规
定的标准同时又注意体现在职人员的特点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
,规范管理。

5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过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同意后,应按该单位的规
定参加其研究生课程考试。研究生课程考试是指在四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试是指在四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申请者
必须在接受单位与在校研究生同时参加同种考试,其中外语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取得合格证书。

6有权在经济学、法学、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及农学门类的农业经济管理等
专业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对这些学科的必修课考试实行
题库管理。由各单位的研究生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的统一考试。1995年准备
,1996年正式开始。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地方学位办或高教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达
不到要求的单位将中止授权。

7除国家教委批准经全国统考录取入的全日制的研究生班外,各学位授予单位对
申请者在社会上(包括高校自行组织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所取得的
各科成绩在其申请学位时均不得作为学位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8申请者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有关学位申请
,并应向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位申请书;(2)申请学位的论文;(3)最后学
历证明(原件);(4)外语统考合格证、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5)经所在单位领导审
定签署的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
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内容);(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
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者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
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一般应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的研究生
导师。

9学位授予单位应对申请者所报材料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时将审核结果通
知申请者。申请者的申请被受理后,应按学位授予单位通知的要求,到该单位办理
论文答辩或论文补充修改的有关事宜。上述工作完成后,学位授予单位可按本单位
有关在校生答辩的规定进行答辩和学位授予的审批工作。申请者的论文答辩工作一
般应在一年内完成。




三、关于开展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单位



10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
作的学位授予单位,仍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不能开展此项
工作。新增单位的审批工作将另行通知。

11经批准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单位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
位的学科、专业,应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科、专业须经各
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受在职人员的申请。

12有权开展在职申请学位工作的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对各学科
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进行严格监督与定期评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不再对有
关学位授予单位以新的通知精神进行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
学位工作进行验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或主管
部门)将对开展授予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估。文中涉
及有关材料应在申请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13已批准开展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位
条例》及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通知,制定出各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于一九九五年
四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和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后执行。




四、关于本通知的执行



14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执行,凡是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接受的在职人
员申请硕士学位,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本通知是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
(1991)5号、7号文件的补充及完善,其中具体做法与本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有关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工作仍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的
解释权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二月五日


--
息以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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