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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 信区: Postgraduate
标  题: 关于对我校研究生部分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的通知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Sep 19 09:20:36 2007), 站内

    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方面的文件大都是2002年制定(修订)的,经学校领导同意,现已
对部分文件据新的情况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补考制度改为重修制度
      根据我校实行学分制的现实,将研究生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补考制度改为重修制度。基
于此,将《深圳大学研究生课程与成绩考核管理规定》等文件中所有有关“补考”的规定改
为“重修”。同时在有关重修的条文中增加“需要重修者,须在下一轮该课程开始授课两周
内向任课教师、学院提出申请并获准后进行”条文。

      2.实行更加弹性的学制
      将《深圳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中关于学制与学习年限的规定改为:硕士研究生
培养实行弹性学制,由各学位点在专业培养方案中根据专业情况在两年、两年半和三年3种
学制中自主选择。研究生应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和学位论文,修
满学分,按期毕业。因创业等原因未能在标准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须经本人申请、
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的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两年半和
三年学制专业的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但其
在学年限不得低于2年。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与撰写学位(毕业)论文的时间比例一般为1:
1。
      与此相对应,《深圳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学习年限的规定条文进行了相
应修改。

      3.减少研究生课程设置
      在总学分要求不变的前提下,减少研究生课程设置。同时改革教学方式,减少课堂教
学环节。这主要体现在对《深圳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部分条文的修改。第一,将必修
课的规定改为“根据专业需要设置,但必须包括文献阅读(1学分)、参加学术讲座(2学分
)”。第二,简化有关选修课的条文,取消“各专业应设置不少于8门选修课程供学生选择
”及“自学课程”的规定。第三,将补修课程由原先规定的3门修改为2-3门。第四,将“教
学实践”环节1学分(40学时)、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等规定调整为“教学实践不少于
40学时,应纳入培养方案中统一安排,并进行考核,不记学分。”第五,取消“社会调查与
科学考察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的规定。

      4.基础外语两学期成绩分别计算
      将《深圳大学研究生课程与成绩考核管理规定》的“基础英语考试为水平测试,由学
校组织,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条文改为“基础英语考试为水平测试,由学校外国语学院负
责组织,第一学年两学期各举行一次,第一学期为英语(一),第二学期为英语(二),分
别计2学分和3学分。”

      5.调整学位论文写作时间的规定
      考虑到部分专业将实行二年学制,因此,对《培养方案总则》中“硕士研究生应用一
年半至二年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开始进行,第四学
期初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计划》”调整为“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应占本专业
标准学习年限的一半。”

      6.学位证和毕业证两证分离
      目前,研究生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要求和程序完全相同,无学位证便无毕业证。修
改后分为“同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只获得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两种情形”。后一种
情形是指:(1)学生修完了全部规定课程,因学位课平均分未达到75分而不能进入学位论
文阶段,但他可继续写毕业论文(程序、要求等与学位论文相同)论文答辩通过,可获得毕
业证;(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通过”但“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只获得毕业证而
没有学位证。
      上述精神在《学籍管理规定》体现为如下条文:第一,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
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
业证书。第二,由获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位。第三,完
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且答辩委员会不同意一年内
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

     7.使中期考核更具有操作性
      第一,考虑到学制的多元化,中期考核筛选的时间规定更有弹性。新规定为“硕士研
究生的中期考核筛选工作应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进行,在举行开题报
告前全部完成。硕士研究生只能参加一次中期考核筛选,需要重修课程的研究生经申请获准
后参加下批次的中期考核筛选。”
      第二,明确“思想品德考核”标准为“凡入学以来,在品行操守方面有不良表现受过
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且处分未被撤消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 科研实践能力考核明确由导师或本专业中期考核小组负责。被导师或本专业
考核小组测试认定缺乏科研和实践(验)能力者,应该评定为不合格。各学院根据这一原则
可以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四,明确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学习,按退学处理。成绩考核不合格者;科研
实践能力考核不合格,导师或导师小组认为已不宜培养者;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增加了对中期考核结果的复核机制,规定“学生或导师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
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领导小组提请复核,学院领导小组应在受理后在一周内给予书
面答复。必要时,学院可召集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相关复核申请并投票做出结论。”
      第六,将原先《中期考核筛选规定》中“开题报告未通过,经导师指导修改后,仍然
不能通过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应终止学习”的规定调整到《学位论文工作细则》
中并修改为“凡首次未通过开题报告者,应重新组织选题并于一个月以后再次开题,仍不能
通过者应终止学习,做退学处理。”

     7.严格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细则》答辩申请的环节:“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书认真
审查,签署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经审查合格者,可在学位论文评阅完
成后组织论文答辩。”改为“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书认真审查,签署意见,报研究部学
位办公室审批。经审查合格者,可在学位论文评阅完成后组织论文答辩。未经审批的答辩无
效。”

      8、取消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的规定。
      2007年7月校学位委员会通过部分委员的提议,取消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公开发
表论文的规定。因此,《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培养方案总则》中涉及公开发表
论文的条款已取消。

      9.规范师生互选和师生关系变更
      根据学校领导指示和培养管理实际,我部制定了《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确定与变更的
规定》作为一个学生导师互选及关系变更的指导性文件。

      10、细化研究生休学及退学的规定和程序。
      为加强研究生管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新修订的《深圳大学学籍管理规
定中》对研究生休学及退学的有关条件及办理程序进一步细化,同时取消了“取消学籍”的
相关规定。

      11、限制获奖比例,修订参评成绩,取消单项奖励。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深圳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的评奖细则及奖项做了相应修订和
调整。主要包括:
      第一、“优秀研究生”的评奖细则限制了“获奖比例”,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
别为20%、25%、30%,同时指定“参评成绩”为“上一学年所修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必修课程学分)∕∑必修课程学分。
      第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学业成绩要求修订为:“上一学年所修必修课加权平均
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50%,所修所有课程全部通过。”
      第三、“优秀毕业生研究生”限制获奖比例,规定:“原则上本年级本专业获得优秀
毕业生称号及奖励的人数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四、取消了“学术论文奖”“科技成果奖”“专利奖”单项奖。改为“研究生在校
期间获得市级以上专业竞赛奖励或有突出科研成果者,可申请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部
根据具体情况,评审认定获奖等级。”

      12、修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根据学校招生及收费制度的变化,《深圳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有如下变
化:
      第一、增加了博士研究生的认定和发放标准。
      第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由“全年发放12个月”改为“全年发放10月普通奖学金(寒
、暑假除外)”。
      第二、增加了休学、提前毕业、延期毕业、违纪等几类特殊情况的发放办法。

       13、取消勒令退学,细化处理程序。
       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深圳大学研究生
违纪处分条例》取消了“勒令退学”的处分,细化了违纪行为和处分,进一步明确了处分管
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增加了学生申诉权限和程序。


                                                             研究生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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