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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yrano (单片仁), 信区: SZULibrary
标  题: Re: 重发抗议的几点声名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4年12月30日12:30:59 星期四), 站内信件

把东西过夜留在那里属于受害者同意
受害者同意在民法里属于法定免责条款
所以无论图书馆的规定上是否写着概不负责,图书馆都不负责任
这里最重要的是看图书馆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
把告示贴在柜子上的规定其实就是以公示的方式来进行通知
而且要求东西不过夜也不是件难为的事情,可以很容易就做到
所以图书馆在这方面上没有过错

其实很多把东西过夜的同学有些是没看到公示--我们在使用前有看公示的义务
或者认为自己的锁比较好,图书馆怎么撬?其实图书馆不是撬锁,
那个柜子本身的装置使得保安很容易的把锁脱落下来
在柜子的上端有个钥匙口,保安就是开那个总锁然后把锁脱下来


说到是否侵害到公民的财产权,这里当然是侵害了,
不过由于受害者同意而可以免责
受害者自己的同意就表明其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法律不保护经放弃的权利

而且这里的是民事上,与之前提及的白撞及小偷问题处理这类刑事问题的
方式及原则是不同的
合同条款里不合法的免责条款多是基于在被害人无过错的前提下侵害方
提出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在这里并不适用

建议:图书馆买些锁,对过夜的柜子进行再锁,再锁的同学可以要求保安
开锁,然后保安登记名单,对多次违规者给予扣证

【 在 nongfuwater (裸言) 的大作中提到: 】
  关于我对图书馆有关规定的抗议,作一下声名:
 1.我不是为侵害公告利益行为作辩护,我自己也痛恨任意侵占公共利益的行为!
   我国已经庄严的把人权和私产的保护写进宪法,稍有常识的人都因该清楚此事的青红皂
   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作为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要求图书馆有关人员对此事作出公开说明。
 3.凡是对此事想作评论的同学先看清我的帖住,大家都是大学生,讲点道理。
 4.我的建议就是撬锁前,先告诫过夜占用书柜者,可以记下他的学号,已示违规,下不为
   例,这样比恶劣执法效果要好的多,真正体现馆规为民,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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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者一也,仁即心,单片仁即一片心
有语"心心相印"  单片仁即表要寻另一片以相印
因"一"有"全"之意,所以亦表专一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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