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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zulib (图书馆咨询部), 信区: SZULibrary
标 题: 图书馆保护书刊资料的规定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Mon Jun 5 08:34:20 2000), 站内信件
图书馆保护书刊资料的规定
本校图书馆藏书为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源,为了保障馆藏的完
整性和系统性、确保书刊的正常流通、维护广大读者利用书刊的权利,
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逾期还书及遗失、损坏书刊:
1.读者外借图书需在图书馆规定的借期内归还,如逾期还书,需交纳
逾期罚款。逾期罚款按每书每日0.10元计(每书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元)。
2.读者如有批点、涂划、污损书刊, 若损坏程度较轻, 不影响内容完
整者, 按原书价(原书价不能查明的, 由本馆估价。下同) 付50%之
赔偿金 (书价不到10元的, 按10元计赔) 。如损坏程度严重,
按规定第3条处理。
3.读者遗失或严重损毁书刊 (指严重污损、剪割、撕毁、拆散、致使
书刊难以加工修复),应以版本相同的原书刊或经本馆同意的该书
新版本赔偿、两者均要另付加工费10元(所损坏的图书可退还给赔书人)。
否则,分别按下列情况折付赔偿金(但每册最低赔偿不低于10元):
(1)单卷本图书:复本量(即馆藏数量)三册或三册以上的图书按原价3倍
赔偿;复本量一至两册的图书按原价4倍赔偿。
(2)多卷本图书: 按遗失、损坏的当册图书原价4倍赔偿。
(3)报刊:按全年报刊订购费赔偿。但外文刊、港台刊须由读者自行到他馆
复印相同版本、大小的原刊并另付装订费20元及该册原版补偿费(原版
补偿费按该刊当册原价的20%计)。
(4)非书资料:按书刊赔偿办法办理。
4.读者以平装本赔偿精装本,需补齐差价部分。
5.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否则逾期还书罚款照章
计算。
6.图书借出时读者应检查有无缺页或损坏情况。如有缺页、损毁、污
损等,应及时告知本馆工作人员盖上缺损印章;否则还书时责任由读者承担。
7.读者遗失的书刊资料赔偿后, 从赔偿之日算起一个月内又找到原书
且无损时,可将原书退回本馆, 凭赔款收据索回所赔款项。
二.不办理手续携书出馆及偷窃书刊资料:
1.未经办理出借手续携书出馆,经查实为误带者,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第一次,口头警告,记录在案,吊销图书证两周(两周期满领回图书证)。
②第二次,口头警告,记录在案,吊销图书证两个月。到两个月期满凭检讨书
领回图书证。
③第三次,按原价5倍罚款,吊销图书证六个月,按偷书性质进行公开批评(六个
月期满并交纳罚款后领回图书证)。
2.未经办理出借手续携书出馆、经查实为故意偷书者,按原价5倍罚
款、吊销图书证一年、公开批评并报告所属院系及学生处给予校纪
处分(一年期满并交纳罚款后发还图书证)。
3.未经办理出借手续携书出馆、经查实为故意偷书并有意损毁、破坏 图书资料
的防盗装置、分类标志和馆藏标志或剪割、撕毁、拆散书刊,致使该书刊内容
不全或无法正常流通,除按第2条处罚外,另每册加罚100元。
4、偷窃图书馆其它物品(包括公共或其它读者物品)者,按“故意偷
书”的条款处罚,并送学校保卫处处理。
5、 对个别累次违规并情节严重者,除按以上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永久性吊销图书证。
三.附则:
1.爱护本校财产,揭发或抓获损毁、偷窃书刊者,图书馆将给予一定
奖励并予以保密。
2.书刊的各类赔款、罚款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本规定办法解释权属于图书馆。
4.本规定经校长批准,从1998年5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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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szulib 於 Jun 5 08:38:26 修改本文·[FROM: 192.168.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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