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worldhero (Tsinghui_yang), 信区: Student
标  题: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Jul  9 17:09:22 2001), 转信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领域的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必须积极推行学分制.

第二条为了使实行学分制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
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
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
括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

(二)选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指
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本系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四条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算)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学分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
,但其学时数应折半计算;

(三)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一学分;

(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一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第五条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二年制专科100—110学分;三年制专
科140—150学分;四年制本科170—180学分;五年制本科200—2
10学分

第六条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

本科:必修课60—70%,选修课40—30%,其中任选课不少于15%。专
科必修课70—80%,选修课30—20%,其中任选课不少于10%。

第七条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应互认学分。

第三章学习年限

第八条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可以
提前毕业。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
,专科生可延长两年,本科生可延长三年。

第九条对于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
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
不得超过二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八条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条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各系公布的开课计
划进行选课。任选课学生可在学校开设有关课程中选修。有条件的学校,经过学校
间的协商,可以跨校选课修读。

第十一条具备条件的学校或课程,可以试行挂牌上课,实行教师和学生间的双向选
择。

第十二条学生选课每学期不应低于20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有特殊困难的学
生,经系主任批准可适当降低选课的学分;最高一般不应超过30学分,以使学生
有较合理的学习负担。

第十三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
的全部或部分。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
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
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下一学期的某些课程,须交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
课教师审核,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并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
成绩在合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
、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承认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
免听与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
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
绩和学分。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试,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
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
,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要按照广东省高教局<<关于加强和改革高等学校考试工作,整顿
考试纪律的意见>>(粤高教[1989]95号)的要求进行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
要反映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及其它有条件
的课程应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统一命题,统一改卷,有些课程可以实行
全校、同类院校或全省统考。要有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经系主任批
准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为正考题,一套为备用题。要努力做好试题库建
设工作,逐步做到教、考分离,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补考应由教务处集中安排


第十九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应重
修。重修以两次为限,重修不及格不安排补考。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和免听。重修需交一定的费用,其标准由各校制定。有条件的学校,经过批准,对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不安排补考,让学生重修。

第二十条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学生本人要求,可补考,补考不及格,可重修,也可
另选,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仍不及格,必须另选。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
弃,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一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
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
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考试不及格、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均
为“0”。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对于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者且
思想品德表现较好者,定为优秀毕业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双学位 双专业 主辅修

第二十五条 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
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建立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三种制度。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教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
、医学等十个不同学位系统的任意两个学位的专业,毕业后取得两种学位的证书。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
种专业毕业资格。

双学位,双专业学生都必须系统地修完两个专业的全部课程。对于在第一学位(专
业)已修过的并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在第二学位(专业)可承认其学分。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它专业为辅修,毕业时注明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
辅修学生应修读辅修专业主要课程的学分数为:本科30学分以上,专科20学分
以上,辅修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正在攻读第一学位的在校生,其第一学位的学分总数达到100学分
(五年制专业120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可以申请攻读第二学士学
位,其手续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攻读双学位的
学生,如未取第一学士学位者,亦不能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已修完本专业一半以上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可以申请攻
读第二专业(其手续与第二十四条相同)。只有在第一专业获得了毕业资格,第二专
业也完成了应修读的必修课学分,才可准予第二专业毕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学校都应积极实行主辅修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了学好主
修专业外,积极选修一门辅修专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对
于未修够辅修专业学分者,不能作为主辅修毕业,所得到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
的任选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九条 攻读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的学生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在校学
习年限按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双学位、双专业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上注明取
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期修读的必修课和
限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此类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二)在一学期内经补考后未获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
期所学必修课和限选课程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未获得必修课和限选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年
所学必修课和限选课程的学分总数的四分之一者;

(四)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学年平均学分的
三分之一者(经重修已及格的课程的学分可不再计入);

(五)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超过基本
学制三年,专科生超过两年者;

(六)学生因其它原因需要退学的按国家教委令第七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系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
准,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就业,本科毕
业生可以提前报考研究生。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一学期前申请,经学校批准
后,报省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纳入提前分配计划。

第三十六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过考核
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
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总学分或必修课、限选课学分三者之一未修满者;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在学籍管理
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考勤、奖励
与处分等),仍按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委令第7号)
和广东省高教局<<于贯彻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籍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实行学分制的有关配套规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高教局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在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从一九九四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施行。

返回主页   回到目录


--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36.45]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