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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zsly (鹿飘弦), 信区: Student
标  题: 质疑足球俱乐部“处罚通告”(2)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May  9 14:00:01 2003), 站内信件


    自我昨天发表了那篇质疑书后,引起了很多人的讨论,其中出现了不少精辟的见解
和评论,也出现了一些无聊的叫嚣和空喊(诸如:不陪钱就****,禁赛20000年等
等),我对这些完全没有建设性意义的发言一点兴趣都没有,真是枉为大学生,连
如何坚持自己的观点立场的方式都不懂,就知道吼,道理又说不出来。
    我再次重申自己的观点立场:首先,质疑‘处罚通告’并非说伤人者就不应当
受到惩罚,我针对的是该通告本身而并非要颠覆事情的真相本质;其次,我质疑的
条款是关于赔偿、道歉那些内容,对于禁赛条款尽管我个人认为它处罚的有些‘过
’,但基于对足球俱乐部的制度的不熟悉,在此对那些内容也就不枉加评论了;最
后,我是把这件事当作学术问题来讨论的,请不要认为是对**的人身攻击或对**团
体声誉的毁谤,我对这些政治斗争兴趣缺缺。昨天有人说我的观点阐述的不清不楚
,难以服众,我今天就干脆写详细点,是非对错就请大家多指点评判了。
    质疑一:足球俱乐部有什么权利做出对肇事4人的赔偿处罚?大家都知道,不
管足球俱乐部它做出的成绩有多大,再怎么讲它也仅是一个学生社团,这是它最根
本的本质所在。我是法律系学生、本人同时也是校某社团负责人,凭着我几年的学
习工作经验和对学校规章制度的了解,‘处罚通告’的有关‘赔偿’的条款根本不
具备有效性,更毋论具备执行力之说。道理很浅显简单,它既不具备这种权利也没
拥有强制执行其权利的保证力(例如法院的判决要得不到执行还有检察院和公安配
合强制执行呢),再举个浅显的例子,要是学生社团拥有这种开罚单(指索要赔偿
、精神损失费等)的权利的话,那全校几十个社团可就热闹了,处罚通告满天飞,
到时我这个社团负责人可就真的赚的腰包鼓胀了,因此单从‘足球俱乐部是学生社
团’这个角度判断,它不具备对别人开出处罚赔偿通告的权利。
    昨天有人提出足球俱乐部是‘处分’不是‘处罚’,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因
为‘处分’是对内,‘处罚’是对外,如果说学生社团不具备对任意人的处罚权利
的话,那么总该具备对自身俱乐部球员的处分权利吧。因为外面的足协、足联、足
球俱乐部经常会对涉及球场斗殴的球员、裁判、教练进行各种内部处分,学校发生
的这种事情也非常的类似,因此人们做出了‘足球俱乐部对殴打裁判的球员开出罚
单是理所当然的’这种推断。这种想当然的思维定式是非常可怕的,它会让人陷入
一种怪圈而无法看清事情的真相和本质。外面的犯事职业球员、教练、裁判为什么
甘心接受处分,其上级主管部门又为什么敢于做出这种处分,道理也很简单,他们
彼此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他们彼此之间是签有合同和协议的,他们在球场上的行为
是受到制度的管束的,在他们各自的劳务合同上明文规定了犯错是要受惩罚的,上
级的这种惩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再联想到学校的事件,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肇
事的4人和足球俱乐部没有任何劳务合同或其他隶属关系,不受足球俱乐部管辖,
因此‘足球俱乐部对他们的行为是处分而不是处罚’的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最后就‘管辖’和‘处分’的事情再点醒大家,在深圳大学里,我们只有和学
校存在隶属和受其管辖的关系(但也仅仅局限在校内),学校对表演系肇事4人的
记过、留校查看处分也是基于这种法律保护的关系而做出的。除此之外,我们不受
任何学生组织的强制力约束,学生之间的所谓约束力(如学生会上下级关系,社团
会员制度等)是非常脆弱的,其表现在上级对下级没有完全的管辖权,成员可以随
时脱离团队且不受强制力惩罚。在此希望学生社团负责人清楚这个关系,因为彼此
之间不存在有效的法律约束关系,做事时的命令传达多是基于彼此的默契(俗称:
彼此给面子)而上行下效的,但如果想当然地以为这种关系可以维持“赔偿、道歉
”这种强制性命令的传达的话,那就非常可悲了(通俗点讲:平时做事我是给你师
兄、师姐的面子,敬重你是会长,可你还真以为我那么好欺负啊,发个处罚通告就
要我掏钱道歉,你算老几啊,凭什么要听你的!)。所以,当领导的同学别以为你
就真的可以管到别人,大家也别以为自己就真的一定要服从那种不合理的管理。
    质疑二、精神损失赔偿依据何在?要求师范学院道歉是否过分?
    感觉大家的电视看多了,否则就是又在想当然了,居然出现精神损失的字眼。
大家有没有留意过,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精神损失赔偿这种合法的处罚决定?
那就是法院判决。大家看,外面的职业球员被处罚的事例多不胜数,不管被罚的多
严,几时出现过精神损失这种处罚了。严格的讲,除非当事人自愿赔偿,否则只有
司法机关有权做出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失这种赔偿的处罚决定(了解中国法
律的人也知道,精神损失赔偿在中国司法界仍存在争议),我觉得‘处罚通告’中
的精神损失赔偿处罚不仅无效,而且与其他赔偿条款比起来尤显得怪异和荒谬。
    至于我为什么觉得要求师范学院道歉过分呢。首先,这件事的肇事主体是否具
备代表性,也就是说那4个人代表的是个体行为还是表演系行为、或者是师范学院
行为,足球俱乐部是否将事情影响扩大化,那是场师范学院内部正规的足球比赛不
是足球俱乐部举办的比赛,肇事4人的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就是再怎么说也是局限
在表演系而不具备学院代表性。事发后,肇事4人也已经就本人的不理智行为在
BBS上发表的道歉书,足球俱乐部继而追加学院责任于理何在,有的人说‘肇事4人
的行为是对足球俱乐部的蔑视、不尊重,师范学院理应受到惩罚’,我非常反感这
种搞政治斗争的人,不分场合轻重。那种不理智行为仅代表个人或系,因此我对那
些惟恐世界不乱非要牵扯到组织机构程度的做法非常反感。而且即使是道歉,以体
育部名义?学生会名义?院长签字?要一个学院向受害个人道歉是讲不通的,于情
讲不通,那置师院脸面何存。于理也讲不通,因为严格的讲那不是什么恶性的斗殴
伤人事件,对人的伤害并没有达到法律界定的最低的伤残级别标准,学校对肇事学
生的处分也体现了学校对此事的看法,如果真的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话,那四人
早就该蹲监狱了,因此我觉得将此事上升的学院角度是很不合适的。
    我质疑以上这两点。最后再谈一个意识形态问题。大家注意一下通告的全文:
标题是“处罚通告”(体现发布的权威性),内容出现了要求赔偿的条款(具备有
效性),出现了“由师范学院体育部监督执行”的字眼(具有强制执行力),最后
还出现了随发布日起生效的内容(体现时效性)。从我法学专业的眼光看它很像是
个判决,什么时候学生社团可以做到这种普遍的强制力管辖了。
    我也是做社团的,我很明白社团做大做红火之后,很容易出现一种浮躁的膨胀
心理,做负责人的应该懂得控制这种不正常的情绪蔓延,要清醒地摆正自己的位置
,不要想当然。严格的讲,也是很悲哀的讲,学生社团在行政架构的地位上连院学
生会都不如,只是大家都是学生也都不在意这些级别划分,但不在意不代表就不存
在,当以社团的身份对外发布公告时,选用的文书格式和语句措辞是不可以胡来的
,这有着严格的职权划分和管辖权的范围,师范学院相对独立于深圳大学,它的地
位要比其他学院还要高,足球俱乐部在“处罚通告”中以一种上级身份对师院进行
“处罚”真是显得非常的不理智,师院体育部归学生会管,但足球俱乐部却跳级越
权地要求其‘监督执行处罚决定’显然也是不对的。
    这篇“处罚通告”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一点,那就是选用的文书格式不对,如果
选用的是‘声明’则全文都是通顺的,因为不管其中包含什么内容,那都是你自己
的立场,对他人也仅是存在‘建议你按我声明中说的去做’的效力,因不是强加于
别人所以大家也不会感到荒谬和反感(联系一下外面的事例就知道了,不管是中国
政府还是公司企业对侵权事件的反映都几乎是以声明形式出现的,毕竟‘处罚通告
’只能对自己直接管辖的下级做出)。若真的如我说的是文书格式选用不对也就罢
了,怕就怕是写这篇通告的人的意识形态出现问题。
    我说了那么多,应该能对不满意我说话不清楚的人做个交代了,我觉得对打人
的同学是应该惩罚,这点我赞同。我只是希望惩罚的力度和形式能公正合理。或许
有人会说我钻“处罚通告”的字眼, 也有人说不要以法律的角度去看问题,我反
对这种观点,因为“处罚通告”的开出是代表着一个组织机构的立场,它是具备法
律效力的,我们可以不太在乎以个人身份发表的言论,但对于组织机构发出的公告
则应该重视,毕竟它的运做是必须要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的,其行为不仅不能做到
个人的随意性,而且还要做到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希望大家能正确地使
用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如果要我推断足球俱乐部的“ 处罚
通告”会引起什么不良后果的话,那就是除了它的禁赛条款有实现的可能外,其他
条款几乎是无效的。
    不满意我说法的人请详细阐述你的观点,无聊的空喊就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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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61.144.2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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