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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others (我想喝爱尔兰咖啡), 信区: Student
标  题: 北京将就学生意外伤害立法 10种情况学校免责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Jul 17 12:09:06 2003), 站内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1:12 北京娱乐信报

  北京市正在通过立法来澄清一个概念: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
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不承担监护责任。在此之前,许多人都认为,
学校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
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该条例草案明确划分了意外事故
发生后,学校、教职工、社会及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并指出事故纠纷

可通过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等3种途径来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事故;学校能证明,校方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活动
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员工已经充分履职,但
仍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
意外发生事故的。以上四种情形,学校都不承担责任。此外,还有六
种情形学校无过失;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
故的;学生在学校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
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
人造成事故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
生事故的。

  条例(草案及修改建议稿)说,学校要保证学生教学和生活设施的
安全;考查学习和生活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已知有疾病不适宜参
加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学生擅自离校时,学校及时告
知其监护人;教职员工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能体罚学生
等。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预防措施存在隐患是造成意外
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条例(草案)专门设立了《事故的预防》一章。
此外,由于学校没有专项的赔偿经费,因此,条例(草案)要求,政府
应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教育经费中列支。
(信报记者白延龙)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信报讯(记者李谱春谢德良)一旦学生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只要学
校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一定责任——昨天记者从市政
府法制办获悉,本市即将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与处理条例》中增加了学校过错推定责任。

  据悉,在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学生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的
归责原则上只是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征求意见中,市高院建议
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目前已被采纳。“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承担责任的
前提是过错方在主观上就有过错,”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田岷律师
介绍,“而过错推定原则是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
要承担一定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而设立的。”

  据市政府法制办人士介绍,采纳这条意见的原因,是学校在收集
证据方面有优势,而受害方在受伤害的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有限
的,如果只规定过错责任对于学生来说相对不合理。同时针对实践中
出现的问题,增加一些在特定情况下由学校证明自己履行职责的规定
更为妥当。

  新闻背景

  学生伤害事故三年360起

  市教委主任耿学超说,由于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认识不
清,影响了事故的解决和认定。近3年来,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
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
遇到困难。

  2002年北京“两会”期间,有9个区县的代表团共135名市人大代
表及政协委员提出了议案或提案,呼吁加强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
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法规。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初稿拟
定后,在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了
现在的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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