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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aty (新一代懒人), 信区: Database
标  题: 数据库的法律性质..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Thu Nov 16 18:38:32 2000), 站内信件

     数据库是指围绕某一特定目的的收集起来供一个或几个数据处理
系统使用的、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一大批信息
的集合。欧共体理事会在<<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建议>>中指出:
“数据库一词的含义是指文学、艺术、音乐或其他形式的作品的汇集,
或者是其他资料诸如书目、录音资料、图象、数字、事实、数据的汇集
或者它们其中几种组合的汇集”,但它“不包括建立或操作数据库所使
用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必要的电子资料,否则数据
库建立者选择和安排的内容就不能得到使用,例如,采用电子或非电子
方法获取信息及向用户展示信息所建立的系统和构造、操作数据库所使
用的索引及主题词表。
        对于数据库的法律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数据库同传统的编辑作品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数据库本身就是原创作品。
        第三种观点,主要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推导出的,认为数据
库是一种演绎作品。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的演绎形式
之一就是“整理”,而该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12项对“整理”
的定义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
系统化的加工”。可见,制作数据库的过程正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谓的
“整理”的过程,因此,数据库是一种演绎作品。
        由数据库的法律性质可以看出,数据库是作为“作品”而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这是国际上通行作法。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一个特征
就是只保护作品的思想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因此,著作权法
的保护对象只能是数据库自身,并不涉及数据中的材料!但是,数据库中
的许多材料都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如订户数据库、产品报价数据库等,
还有些材料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机密,对此,法律也要给于保护。这样,
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就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数据库自身的法律
保护,二是对数据库中材料的法律保护。前者依据著作权法,后者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个人隐私法、商业秘密法等。所以,对数据
库的保护是一种双重保护,两种保护相互独立,不互为前提。对数据库
的侵权并不必然导致对数据库中的材料的侵权,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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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bbs@192.168.1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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