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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kira (梦想一条钱的河......), 信区: Music
标  题: 播放背景音乐要付费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pr 16 20:56:29 2001), 转信

以往,在商场、饭店、餐厅和酒吧等场所使用音乐(统称“背景音乐”),一直被商
家和百姓认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尽管“背景音乐”的播放是否应该收费一直是一
个令人关注的话题,但在国内还不曾有人真正为“背景音乐”付费。昨天,北京市
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签订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
议”,双方就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会员单位使用国际、国内背景音乐,支
付著作权使用费一事达成协议。

在轻松优美的音乐中,顾客得到良好的服务和消费环境,大部分商家则会相应得到
营销回报。然而众多的商家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播放这些音乐是应该向音乐作品的
著作权人付费的。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
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国家版权局对背景音乐的管理,
也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屈景明先生称:以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
会只与一些单独的企业谈判过使用权的问题,而与一个有规模的行业协会达成协议
还是第一次。一位在场的法律界人士称:音乐作品被商家使用在商业行为当中,著
作权人向商家索取回报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一跑马场在开赛前播放《义勇军进行曲》,随后寄给中国
音乐著作权协会200元人民币的使用费,并附信请求将其转交给田汉的后代。这只
是一个很小的例子,但是如果仔细估算一下,仅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在各种非公
益性场所演奏所应向田汉支付的使用费,其价值就是惊人的。而那首脍炙人口的《
祝你生日快乐》每天在全世界不知道要被演唱多少次,其商业价值之高更是难以估
量。这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
会的协议,仅仅是在一个狭小范围内迈出的一小步,而音乐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更多
困难则来自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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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还是情愿留在自己的黑暗中
 至少我还有你没有的那些自由
                              一切都为了生存给我的那些感受.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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