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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ai (最近经常断网), 信区: NetResource
标  题: 检查学生宿舍有无侵权问题(摘自《中国青年报》)[转载]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Nov 11 21:26:04 2002),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Sound 讨论区 】
【 原文由 IT 所发表 】
检查学生宿舍有无侵权问题
http://155.cycnet.com/vinyon/newscenter/jiaodiannew/2001/jiaodian0117b.htm

  报载,今年1月2日,广东肇庆某中专在学生出操时,对宿舍突击检查,从学生的床上
、关上但未上锁的抽屉里、壁柜中搜出并没收了刀具、打火机等“违规”物品。
此举引起了学生强烈不满。

  现在随着大中专招生规模的扩大,学校住宿生的数量也大大增加,而如今学生的独立
性、自主意识也正逐日加强,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在行使传统的管理权时,受到了当代学生
自由权、隐私权等新意识前所未有的挑战,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学校管理人员当然有他们的理由,也许该校校规还明文授权他们可以如此作为。但本
人认为,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层次原则,即使该校校规如此规定,但若与法律规定的公民权
利相矛盾,此条也应当是无效的。我国宪法第39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
住宅不受侵犯。”这种权利,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
利,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与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宪法第39条所指的住宅,不但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私人房屋,还
应该包括寄宿宿舍、旅馆等其他各种私生活在物理空间上展开的场所,此“住宅”不一定
要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住宅使用者也不一定要持续性地使用该住宅。而所谓对住宅的“
非法侵入或搜查”,不仅包括直接非法侵入住宅的物理空间内部的行为,还包括在住宅外
部通过一定的器具非法监听或窥视住宅内私生活的行为。

  即使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拘禁犯罪嫌疑人,特定的司法人员在进入、搜查或查
封公民的住宅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行为,以保障宪法所明确的公民住宅不
受侵犯这一基本权利。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
出示搜查证。”除非?
出示搜查证。”除非“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司法人员才可以不另用
搜查证而进行搜查。对于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法
律的制裁是很严厉的,根据刑法第254条第1款规定,此类情况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在全国各地大中专院校出现的宿舍管理矛盾中,我们可以发现管理者的行为具有“违
法嫌疑”的现象似乎极其普遍。诚然,管理者的用心是好的,也自有其苦衷,如必须对宿
舍内安全状况负责等。但我们既然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尤
其是当法律规定与我们传统做法不一致时。甚至我们还要为法治付出一些代价,以维护更
大的一种价值———现代宪法所要捍卫的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何况,现在学校管理者为自己行为辩解的理由本身大多也是站不住脚的,如:住校生
是未成年人,学校有义务对之监护等。且不谈南北许多高校对年满18周岁的住校生也有非
法搜查的行为,就算管理对象是未成年人,校方可否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监护人也值得商榷


  事实上,校方一般更是作为公共管理力量的“公务法人”身份出现。校方与学生之间
的诉讼也往往被纳入行政诉讼范畴而不是民事诉讼范畴中(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此外
,之所以极少听说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住宅的事例,往往是由于双方关系密切如具有亲属
关系等,共用一住宅,人们习惯上将此类纠纷视为家庭私事,不愿将之诉诸法律。

  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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