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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enbencat (聪明的猫猫), 信区: Literature
标  题: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May  8 12:09:08 2004), 站内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级出版社、报刊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著作权法实施八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只颁布了以报刊转载
、表演和录音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付酬标准,其他有关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
一直没有出台。在书报刊使用作品付酬方面,仍沿用国家版权局1990年7月修
订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依据文化
部1984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制定的,该规定的基本原则
和具体规定都与现行著作权法有较大的差距。此外,与目前文化产品的市场价格相
比,《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明显偏低。作者和出版者都希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尽快重新制定出版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为了适应出版文字作品的实际需要,
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予以发布,并作说明如下:

《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较,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一、取消了《暂行规定》中与著作权法不一致的规定,体现了谁使用作品谁支付报
酬的原则。

二、变指令性的付酬标准为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付
酬标准。一般情况下作者与出版者可以通过出版合同自行约定付酬标准,但不签订
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付酬标准的,则必须执行《规定》。

三、增加“版税”和“一次性付酬”两种使用作品的付酬方式,并适当提高了基本
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标准。

四、根据教材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作品的具体情况,对出版此类作品
的付酬方式作了特殊规定。

五、扩大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报刊使用作品直接适用本《规定》。

六、取消了“校订”、“编辑加工”、“审查书稿”等非作品使用性质的报酬标准


在制定本《规定》时,主要考虑其指导性,所以具体规定比较原则,比如对曲谱的
文字出版基本稿酬标准就没有作专门规定,遇到此类情况可根据其特点,比照其他
种类作品付酬标准执行。

各单位接到《规定》后,要认真组织实施,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版权局。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
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
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条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
(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
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
向作者付清。

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
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
标准。

第六条 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
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

第七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
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10行作一千字计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八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

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
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
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第九条 版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版税率: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
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版税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条 一次性付酬标准

一次性付酬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第六、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出版者在合同
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预付总报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作品一经出版,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六
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十二条 采用版税方式付酬的,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
时由出版者向著作权人预付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作品发行后出版者应于每年年
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
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没有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了书面合
同但没有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九
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四条 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五条 出版者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权人原因导致作品未能
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60%向著
作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
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
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第十七条 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
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
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
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
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
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为可变标准,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国家
公布的物价涨落指数和书价涨落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作者自费出版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版社、报刊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定的付酬办
法,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少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或情况特殊的出版单位,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
调付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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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说要你们疼我呀   咿呀咿呀呦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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