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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jwr (帅哥jjwr), 信区: Original
标  题: 十二学年制权务教育【10】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May 27 10:05:44 2006), 站内

    受教育者要充分实现自己受教育的权利,按照权利的一般定义,就应该既有受教育的自
由,又有不受教育的自由。这在义务教育体制下是不能够理解的。但正如前文的论述,其实
很多公民已经在事实上实现了不受教育的权利。被迫不能受教育那些当然是不算数的,但有
的公民的确是自主选择不受教育,另外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

    但那些选择不受教育的,一经选择,就基本丧失了受教育的权利。因为按照义务教育的
学制,受教育基本上是连贯的。那些辍学的,将来要继续受教育,由于应该学习的没有学习
到,不应该忘记的偏偏又忘了,存在的困难非常大。可以说,义务教育体制的存在,剥夺了
他们在未来受教育的可能。

    而这是关于权利定义的另外一个部分,即公民既有在这个时段实现受教育权利的自由,
又有在那个时段实现受教育权利的自由。

    那么,是不是存在一种未来的体制,可以随时让需要接受基础教育的公民回来从头开始
呢?如果这样的体制存在,结果将是怎样呢?我的回答是,这种体制是应该有的。如果这种
体制存在,那些从前因为各种原因耽误了接受教育的公民无论何时只要有受教育的需求,都
能够回到学校实现自己的权利,从而让自己在社会竞争中处于跟别人同样有利的地位。

    这种体制首先必须确定的是,受教育者在最初完全有不接受教育的权利。这个权利非常
重要。既然受教育者认为所接受到的教育对自己是不适合的,强扭的瓜不甜,即使这种教育
本来是对受教育者有益的,在受教育者的抵触情绪下,他能够学到的也很有限。如果仅仅是
一年半载,受教育者因为抵触而受到的损失还能迅速弥补,但在长期的抵触和恶性循环之下
,受到的损失再难弥补,于是受教育者表面上享有了受教育的权利,实际上是被剥夺权利了
。因此,受教育者必须能够对不适合自己的教育说不,才能充分保障权利的实现。

    这里存在的最大障碍是,如果受教育者尤其是未成年人不接受教育,他又去做什么呢?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如果配套的权务教育制度能够健全,尤其是受教育者可以自主选择学习
的内容,他们一般都不会选择不受教育。其次,即使真有未成年人完全拒绝接受教育,仍然
有相关的办法。

    未成年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在当前的体制下,只有一个选择,就是回到家长那里,让家
长管教,因为流落到社会上是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则相违背的。由于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
家长在受教育者的成长过程存在的消极作用,其结果可能比在学校里更加糟糕。

    但是没有其他的解决方式吗?我的回答是有的。那就是社会监护制度。所谓社会监护制
度,就是当一个未成年人既不愿接受学校的监护,也不愿接受家长的监护的时候,可以拥有
的第三个监护选择。社会监护系统派出一个或者两个监护人代表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
进行保护,充分保证未成年人实现一切基本的权利并不受到社会的伤害。这种监护不以教授
未成年人学习知识为主要目的,而代之以保证未成年人自主安排自己的生活为目的。直到受
到监护的未成年人成人或者选择其他的监护方式为止。

    由于社会监护制度的存在,我们就能保证一个人在成年之前甚至一天的教育也没有接受
却也没有变成通常意义上说的那种“坏人”。这样一种人是可以被社会接受的。因为人是社
会的人,他这么多年没有接受教育,又没有去做坏事,只有可能去做那些在他看来更加有意
义的事情。如果到成年的时候他都认为他做的还更有意义,那我们又为他担心什么呢?

    但随之就有另外一个问题。我们怎么保证一个人到成年的时候仍然觉得自己做的更有意
义,而他将来也一直这样认为呢?未来是不确定的,但教育制度是可以确定的。我的答案是
,他什么时候后悔了,什么时候回来再学。关于这一点,明天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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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jwr是个帅哥,其理由如下:假设存在jjwr不是帅哥这个命题,那么,

        由于你不能见到jjwr,
        这个命题就既不能证实又不能证伪。

        所以,jjwr是个帅哥。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22.214.16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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