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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alph (蒲公英), 信区: Reading
标  题: [合集]心灵的宪法与明文的宪法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4月13日13:15:49 星期三),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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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adanaMohana (玛丹那-莫汉那), 信区: Reading
标  题: 心灵的宪法与明文的宪法
时  间: 2005年03月31日21:19:13 星期四

一个比较理想的社会,或许是这样:拥有一部无可挑剔的宪法,公民拥有高素质的
法律习惯,法律系统统治着一切,没有个体可以高于任何其他人。美国或许就是一个
不错的例子。自由是宪法系统的理论基础。人的心灵都是渴望无拘无束的自由的。渴望
免除贫困、压抑,渴望得到富足、欢乐。民主与宪法等等工具都需要为人的自由而定制。
因此,一个现代化国家拥有明文的宪法,无疑是进步的表现。然而,宪法本身必须首先
接受逻辑的检验,即是说明文宪法中,不能够有互相矛盾的说法。这是极其困难的。

因此宪法之外必须要有裁决两难判断的法官。法官却不是法,而是人。法官们自能够
根据自己心灵的判断,来权衡情理。美国的宪法,应该说是逻辑矛盾最少的宪法。但是,
一旦用人类言语表达的句子都会有内部的矛盾。美国宪法有曰:“……增进全民福利和确
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
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事实上,自由与幸福也是不同的,自由未必导致长久的幸福
,幸福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

宪法以及延续出来的法律体系,都必须以逻辑为规则,处理合法与非法。因此,一个法制
的国度,必须是一个讲究逻辑的国度。逻辑是本身是伟大的法则,能够在两百年之内,让
美国演化出如此精密的法制体系和公民法律意识。不过,没有人知道,再过两百年之后,
美国的法律制度会怎样演化:是更加精密而富有效率,而是砰然崩溃呢?据说我们的宇宙
的命运有三种演化结果:平衡地一张一弛、无限的扩张、收缩至坍塌。美国的法律体系无
疑就像一个演化着的宇宙,只能是三种的一种。未来无法知道,现在知道的是,美国的法
律制度是昂贵的、庞大的,而且变得越来越偏离人性对简洁、优美、正义的要求。

佛教中常常用到一个词语“圆义”。何谓圆义?圆通的、没有矛盾的义。由于每一个说法
都可能片面,必须说道无懈可击才能够称之为圆义。事实上,真正的圆义是不可说的。因
此佛教认为:第一义不可说。说出来的都是不再是第一义了。但是想说者心中是明白的,
但是一旦说出来,就会漏掉一句话中来不及说的东西,从而落为“偏义”。逻辑必须要有
一个起点,有如宇宙的爆炸在理论上必须要有一个奇点一样。明文宪法也必须要有一个奇
点——一个统一的总原则。幸福与自由无疑是极点好的总原则。中国的宪法里,这样的总原
则并不明朗。如果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总原则,似乎不妥。因为权力毕竟是
工具,人民需要的是幸福和快乐、尊严、自由、灵性、智慧等等。没有总原则的宪法将给
法制体制的建立带来许多麻烦。也失去一个国家核心的理性基石。即使有一个总原则,也
不是完美的。有没有可能还有其他的更好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呢?

或许是有的。除了明文的宪法,还有非明文的宪法;除了非明文的宪法,还有公众心灵默
认的宪法。之所以要制定宪法,是因为人类来自我管理。由于管理的是人类,首先人类要
自我清楚,所谓的人类的人到底是什么。那么宪法就可以由此展开了。

古代的中国人自然地认为:人者,仁之谓也。人之所以为人,不仅仅在于追求自由与幸
福,还在于追求人成为人的本质。这是比明文宪法要深刻的、圆通的哲思。因此,如果人
们的心灵之中种植一种无形的心灵宪法的总原则的话,那么最宜种植一个仁字。假如中国
未来拥有自己一部更好的宪法的话,那么宪法的序言里只需写一个字——仁。

人必须要有自由、快乐、满足,这是现代人们一般的认识;人必须要有气节、尊严、仁义
,这是古代中国人的认识。人自我的认识也究竟会改变的。两者都有可以借鉴的东西,因
为合而为一才好。写在文本上的法律条文,自然比不上众人心中自行遵守的契约,后者不
昂贵、不会膨胀、不会复杂到成为自己的敌人。因此,当人们鄙视传统如何不堪的时候,
是否应该想到传统演化的深层合理性呢?

面对混乱而腐败的社会,大多数人都希望结束其中的混乱和腐败,不同的思想引导着不同
的行动,这是很自然的。为这些希望的人们提供一个可以形成合力的平台是第一要务。没
有这个平台,将会形成动乱和倒退。对于生活在东亚大陆的众生来说,他们对于许多事情
也许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的理念,但对于人之所以为人的理念是大体相同的。这可以作为他
们的平台。除此之外,任何理念都会有反对者。不过,如果不要这个最后的平台,也退
无可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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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ooner (ontrkejgoi), 信区: Reading
标  题: Re: 心灵的宪法与明文的宪法
时  间: Fri Apr  1 19:04:43 2005

作者似乎不怎么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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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adanaMohana (玛丹那-莫汉那), 信区: Reading
标  题: Re: 心灵的宪法与明文的宪法
时  间: 2005年04月01日19:14:16 星期五

不知道哪里说的不对,请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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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ooner (ontrkejgoi), 信区: Reading
标  题: Re: 心灵的宪法与明文的宪法
时  间: Fri Apr  1 19:21:15 2005

哦,不敢。
我只是觉得你对法律的认识很感性,
而且美国的宪法有其本身立国的背景,
不能简单的关注其文字间表现出来的美好景象。
而且,坦诚的说,这篇文章和法律的关系不大,
更多像是文学类作品,
无需以法律之名,
同时,何谓心灵的宪法呢?
一孔之见,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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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adanaMohana (玛丹那-莫汉那), 信区: Reading
标  题: Re: 心灵的宪法与明文的宪法
时  间: 2005年04月01日19:30:53 星期五

你太谦虚了。
心灵的宪法,并不是一个概念,而是想表达一种模糊的想法。因此文字给你
提供多少信息,读者只能按照文字本义来理解吧。

哦,不敢。
我只是觉得你对法律的认识很感性,
而且美国的宪法有其本身立国的背景,
不能简单的关注其文字间表现出来的美好景象。
而且,坦诚的说,这篇文章和法律的关系不大,
更多像是文学类作品,
无需以法律之名,
同时,何谓心灵的宪法呢?
一孔之见,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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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ooner (ontrkejgoi), 信区: Reading
标  题: Re: 心灵的宪法与明文的宪法
时  间: Fri Apr  1 19:33:31 2005

^_^均为你自己所写的吗?
我是说包括前面《玄奘传》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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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adanaMohana (玛丹那-莫汉那), 信区: Reading
标  题: Re: 心灵的宪法与明文的宪法
时  间: 2005年04月01日19:36:08 星期五

是我写的,我认为自己写的东西是无需注明“原创”,所以就没有标记。
写的时候随心所欲,所以有些跳跃和单薄。想过的东西就是流水,如果不记下来,
以后就忘记了。所以就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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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ooner (ontrkejgoi), 信区: Reading
标  题: Re: 心灵的宪法与明文的宪法
时  间: Fri Apr  1 19:40:12 2005

嗯,言之不文,行而不远。
也是如此。
你的文字很柔,
而且,窃以为你有自由主义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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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adanaMohana (玛丹那-莫汉那), 信区: Reading
标  题: Re: 心灵的宪法与明文的宪法
时  间: 2005年04月01日19:51:11 星期五

确实如此。很柔,是希望看的人不要气跑了,而且我并不认为自己的就完全正确;
确有此倾向,但我仅仅是倾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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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yf (率性而为), 信区: Reading
标  题: Re: 心灵的宪法与明文的宪法
时  间: 2005年04月01日20:21:51 星期五

提出的都是很值得深思的问题,如心灵的宪法,个人理解是道德自律的同义词。
很多认知需要读者看点原著之后才能和你讨论,比如佛教的教义。
收获很多,待以后有时间讨论一下个别的细节问题。true的风格,一看就知道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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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jwr (先回红楼,再战三国,唯我猴儿,啸傲水泊), 信区: Reading
标  题: Re: 心灵的宪法与明文的宪法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4月14日14:53:50 星期四), 站内信件

    人的理智永远存在着不足,所以理性不是法治的出发点,法治依靠一般性原则来指导
,而一般性原则本身则需要历史来呵护。所谓善法,即是适用于所有人概莫例外的法律。
美国不是唯一的范例,但无疑是最出色的范例。最出色的范例却不能宣称穷尽理性。法律
之上的那个法是什么?断断不是一个仁字所能概括。美国人没有这样出色的概括力,中国
人也没有。





※ 修改:.ralph 於 Apr 14 16:52:11 2005 修改本文.[FROM: 192.168.11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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